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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立法治标限权治本

2010-06-23 03:03:42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第二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加大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新增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并明确罚责: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月22日新华网)

近年来,举报者境遇颇为堪忧,受打击报复的事件呈高发趋势。可以说,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举报制度,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在此背景下,修订《行政监察法》的价值无需多言。如无意外,不久的将来,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保护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和信息保密,将负有更明确的法律责任。

当然,法规上确有进步,并不意味着保护举报者的前景因此乐观。事实上,为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相关部门过去也做了不少努力。去年,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完善了举报保护的内容,特别是在保密制度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完善。但最高检统计显示,1990年代,证人、举报人等受打击报复的案件,每年不足500件,而去年攀升至1200多件。

在高度重视对举报人的保护,进一步完善法规的情况下,是什么原因造成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依旧高发?我们注意到,举报者受到打击报复的原因很多,但当举报对象为政治、经济上的强势一方时,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事件最为凸显——举报人辛辛苦苦一级一级向上举报,最终举报证据却往往落入被举报者手中。

正是因此,去年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行政监察法》,以更好保护举报人。即便新法在线索管理、保密制度上有进步,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严厉性却有待验证。不仅如此,对于因为种种原因造成举报人“自投罗网”,遭受打击报复的责任追究,依旧是个问号。

另外,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算举报,网络发帖算不算举报?事实上,近年来因言获罪、网络发帖举报遭受打击的案例不少,仅今年以来已发生数起。网络匿名发帖,已经成为信访、正常纪检系统举报之外,又一重要的举报途径。新法对于游离在纪检监察系统之外的举报,尚无法顾及。面对这些举报形式,零散的法规的法律效力显然不够,缺乏系统性保障,效果多半难如人意。

这些年来,各方都在呼吁制定系统的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的法律。诸如制定《举报人保护法》,每年两会上也都被代表委员反复提及。其实,不仅中国,举报人容易遭受打击报复,这本身是个世界性难题。不过,从各国实践来看,系统性立法有必要,限制权力更是关键。只有权力被限制,权力者才不能为所欲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性才有保障,举报人才不至于被随意“出卖”。如此,任何权力者,不仅不能随意打击报复举报者,其自身滥用权力、寻租的可能性都会更小。

◇ 本报评论员 银玉芝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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