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6月24日新华社)
两个《规定》的出台,很自然地让人联想到余波未消的“赵作海案”。如今,赵作海回归到了常人生活的轨道中,而司法层面的反思,仍然不曾终结,也不能终结。两个《规定》的出台,即可视为司法反思的最大硕果。
梳理一下历史背景,我们不能不指出如下事实:两个《规定》所包含的系统、全面、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从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就开始酝酿,且酝酿已久,但起草、制定相关规定的工作,因涉及到多个部门而致使意见分歧,一直未收获实质成果。其间,因“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的出现,曾使得证据规则的完善被法学界认为是当务之急,相关规定的起草工作也确实得以加快。
鉴于这些背景性因素,有时论认为,“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基本原则”的这两个《规定》,于赵作海案完结的今天出台,可视为该案直接“敦促”的结果。这种说法应该说很容易获得认同,但不管是否“敦促”的结果吧,至少出台本身已经让我们看到:刑事诉讼证据原则已经由抽象理念变现为具体的标准,这是一个难得的进步,也显现了政法部门所下定的决心。
另外,作为常识,文本自身不可能直接带来活着的规则。所以,眼下我们最为关心的问题是,这些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如何再继续变现为可切实操作的手段,变成能自觉履行的司法实务。
给出翔实的规定,还得考虑到在具体实务中如何调谐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以及利益关系。有的部门以公平、正义为最终追求,也有的部门不得不以执法效率为考虑的要点,两者如何平衡,恐非《规定》本身所能完成,尽管《规定》的起草过程中已尽了最大努力弥合各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
从规定到行动遵守,还得寄望于更多推力,尤其是持续推进中的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推力。譬如,在司法审判工作中,非法证据的排除之前,显然离不开证据合法性的甄别。不少法学学者认为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有浓厚的超职权主义色彩,法官不仅主导了证据的甄别,甚至主导了证据的提供与事实的调查,使得庭辩的对抗性不高,律师的地位与作用不甚彰显。这一诉讼模式虽然因新的《刑事诉讼法》而改观,但改观的效果还应当更加明显一些。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所提到的“证据质证原则”,显然需要在这方面有所加强。
当然,这只是举一个例子,总之是想说明,让新的证据规则活起来,除了提供翔实的规定,还需在具体司法实务中有更多“配套”的进步。可以料到的是,两个《规定》的出台和未来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会对刑事诉讼规则乃至公安部门的执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能不能跟上这些要求,决定着证据规则有多大的效力。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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