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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对象未扩至所有公务员

2010-06-27 02:14:40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如果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的行政监察体制,因此本次修改行政监察法未将其纳入监察范围,并且城管人员等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城管被纳入行政监察对象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法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将“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列入监察对象。

屈万祥说,以前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以是否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这符合目前的现实需要。”根据这一规定,城管人员、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等,不再是行政监察工作的“盲区”,而是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监察对象未扩至所有公务员

此次行政监察法修改,一直有人呼吁,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将监察对象扩大到所有公务员,但法律修改最终未能采纳。

屈万祥表示,把除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比如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将改变现有行政监察体制,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能够调整的范围。

所以,这次只是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增加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

派出监察员实施交流制

行政监察法此次修改,为加强派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对监察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由监察机关对派出的机构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屈万祥表示,事实上从2004年起,监察工作体制已改革为派出机构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驻在部门的领导。此次修改就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为防止派出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工作相处久了而影响监察人员的独立性,修改还规定了派出监察人员的交流制度。

不过此次修改未涉及派出监察人员待遇与被监察部门脱钩问题。目前,派出监察人员的人事和被监察单位脱钩,但工资待遇等还由被监察单位负责。

据新京报 中新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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