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讯 投资机构来鄂投资可按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若造成损失可适当补助;对纳入国家目录的我省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与订购制度。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创新科技投入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无形资产也可抵押贷款
《意见》指出,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具有广阔市场前景、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银行应简化信贷程序,优先发放贷款。银行予以接受并发放贷款的,政府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完善知识产权评价、评估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中试行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积极支持开展企业股权、出口退税税单、应收账款、在建工程等抵押,引导银行和企业开展典当融资、租赁融资、贸易融资等多种融资形式。
投资受损可提“风险金”
《意见》鼓励省内外各类机构、组织和个人,在湖北建立创业投资机构等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事创业投资。
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制度。创业投资机构可按其在湖北投资额3%-5%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政府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对创业投资机构因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所发生的部分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
《意见》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创业投资机构通过制定“高管持股”和“项目经理跟投”等制度,建立有竞争力的业绩激励和约束制度。
开展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实施鼓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经认定通过的自主创新产品,且纳入国家采购目录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实行政府首购与订购制度;对通过省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自主创新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政府采购。
(长江商报 姚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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