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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

2010-06-29 05:26:46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档案局转发了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对材料归档、保管期限、档案利用、档案移交、鉴定销毁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办法明确规定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实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归档材料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永久保存。

(长江商报 黄海斌)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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