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档案局转发了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对材料归档、保管期限、档案利用、档案移交、鉴定销毁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办法明确规定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实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归档材料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永久保存。
(长江商报 黄海斌)
责编:ZB
武汉公安局网上报警网站
公共信息安全网络监察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