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样本的出台意义深远,但也有不少制约因素,例如缺乏成熟的行业标准、工会组织在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中覆盖率不高、纠纷解决制度繁琐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这一合同在实践中存在执行困难。
该律师指出,合同样本仅规定了薪酬、休假等必备要素,而我国现在普遍缺乏成熟的行业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提高工作考评标准,就可能使这一合同“干瞪眼”。例如,某特殊仪器厂按规定采用了集体合同样本,同时通过合法程序(如职代会)在合同中增加了“较高的”行业标准。由于该标准很专业,一旦合同被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就需要“自愿”加班来达到“高标准”,却拿不到加班费。
另外,在广大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中,工会组织的普及率较低,而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组织也尚在试行阶段,因此用人单位可能借口“我们单位没有工会,我跟谁去签这个集体合同呢?”
该律师还指出,集体合同的纠纷处理程序为“协商-仲裁-起诉”,耗时长,社会成本高。劳动行政部门不主动介入监管,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还要靠劳动者的举报。即使最后进入司法程序,执行也可能陷入“赢了官司不赢钱”的尴尬境地。
(长江商报 王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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