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 王琳
洞察时情
6月22日至25日,《人民调解法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进入一读程序,但并未通过。7月1日,该草案条文及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与此相关联的另一则信息是,6月27日,最高法院发布文件要求各级法院树立“调解优先”理念。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
调解被拔到如此高度,大约是因为社会矛盾突出、各类事端频出。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机关试图通过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在中国漫长的纠纷解决模式中有迹可循,有镜可鉴。然而“大调解”在新时代也面临难题。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的基层状况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尤其是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的士绅阶层已经不存在。
而被誉为东方奇迹的“民间调解”,恰恰高度依赖于士绅阶层。一则士绅普遍知书达理,有道德和智识上的权威;二则士绅在当地拥有颇高名望,有相对稳定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这就是“调解”之所以能长期维系中国乡村相对稳定的原因所在。对照时下的乡镇,已很难组建出一个在当地拥有个人权威、又能够布施礼教的“陪审团”。
司法领域内高度强调的“调解优先”,被普遍认为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抗战时期,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通过亲自调查处理“刘巧儿”婚姻纠纷等众多影响深远的案件,赢得了当地百姓的尊重。所谓“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就是“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以及“审(判)调(解)结合”的审判作风。由于马锡五对案件的处理贴近边区的生活,在当时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这一审判方式至今仍被看作是“司法民主化”的典范。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意义在于它尊重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特点,凸显了“利民”的服务指向,实现了法律的可触及性。但这一审判方式也有着缺陷,对程序的轻视便是其硬伤。“马锡五审判方式”诞生于特定时段里的特定地区,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法院所处的审判环境已有了巨大的变化,对这一审判方式简单沿袭不一定合适。
在笔者看来,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绝不应仅仅停留在“调解优先”上,而更应学习马锡五先生对中国社会的细致体察。今日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乡土社会的诸多特征正在消退,如安土重乡已转型为漂流无根,伦理本位的社会已转型为契约本位的社会,熟人社会已转型为半陌生人化社会,总体性社会正在走向断裂型社会。传统的农民阶级正迅速分化为乡镇干部、农民企业家、小手工业者、农林牧副渔从业人员、农民工以及纯粹的农民等若干个阶层,一个超越各利益阶层的法院才因此被格外期待。
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司法制度演变来看,基本都经历了从“平民司法”步入“专业司法”的转变。有此判断,并不是说“专业司法”取代了“平民司法”,而是说“专业司法”成了主体性的审理方式。结合中国社会的历史与法治传统,一个集合了“平民司法”和“专业司法”之优点的方案选择当更具现实意义。从司法的制度化和现代化方向来说,“专业司法”应当得到坚持。
作者系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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