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评论员 肖畅
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会议重点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针对矿难治理问题,会议提出:煤矿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该会议主要针对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治理措施:一,严格管理,其中包括领导跟着下矿;二,狠抓准入制度,包括技术准入与从业资格准入;三,夯实保障体系与救援体系。在这三个方面中,“领导下矿”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领导下矿”能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离不开一定的新闻和舆论背景。每当矿难出现,责问、反思之声总会如潮涌动,而反思之声中,时常会出现让领导下矿的建议。除了建议,有的地方也已经开始了这种举措,成为先行者。例如,2005年山西省曾出台了《关于规范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要求煤矿企业领导要深入井下跟班作业,靠前指挥。如果摒弃浮泛的质疑态度,那么我们必须肯定,让领导下矿未尝不可成为治理矿难的一个路径。
当然,“领导下矿”也有双重含义。第一重含义是:抓领导工作作风,提高模范带头作用。这一重含义,指向的是思想态度,虽然同样极为必要,但并不构成制度意义。第二重含义是:让领导在风险管理中,更加靠近风险本身,甚至站在风险的一线。就此而言,“领导下矿”实为一种煤矿事故成本的重新分配,因而也具备制度意义。细细观摩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具体内容,“领导下矿”包含的应该更多是第二重含义。
制度意义上的“领导下矿”,是一种风险管理。让管理者直接面对风险,第一时间、最大程度承担事故的成本。理论上,所有的保障措施都会自动移向风险的第一线。煤矿领导不仅是生产责任人,更是加强预防机制、逐一填补预防机制漏洞的实际操作者。安全生产需要预防机制,这个机制要在整个生产的链条中贯通,而矿领导则需要成为这个链条中的至为关键的螺丝钉:他们是使预防机制自动生效的一个部分,是第一个预警者,第一个承担者,也是改善预防机制、安全生产制度中的第一个作用力。
当然,要避免“领导下矿”成为简单的抓作风、起模范带头作用,则必须诉诸立法机制,如通过安监部门出台行政法规,使得“领导下矿”成为一项法律责任。下也得下,不下也得下,这不是让矿领导通过与工人同甘共苦而展现领导魅力,而是法律需要他们下矿,是制度将他们绑定在风险的一线,迫使他们在矿井中成为预防机制的逻辑起点。
另外,哪些领导最需要下矿?煤矿企业的领导有很多,有不少类型,这是无疑的事实。如果浮皮潦草地随意安排一个“领导”下矿,这一制度也就流于形式了。因此,最需要下矿的领导,应当是在改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预防效率等方面最具备行事能力且肩负主要责任的领导,是在企业资源分配中拥有主导权的领导,是企业生产、工作安排中真正的控制者、管理者。
“领导下矿”是一种制度,这个制度的本质正是重新分配事故成本,提升风险管理的效力,让安全预警机制前移到风险的第一线。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之后,我们静待会议成果的变现,也将静观“领导下矿”的实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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