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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救母亲被认定见义勇为有何不可?

2010-07-15 02:51:34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6月23日,洪水中,湘潭县居民冯和平冒险参与营救居民的行动,当他救出1人返回后再救自己的母亲时失踪。当地居民认为冯和平是见义勇为的英雄,而当地政府认为,冯和平救母亲时落水,不符合申报条件。随后,关于冯和平之举属不属见义勇为,引起广泛热议。(7月14日《潇湘晨报》)

冯和平先救了一个“别人”,后因救母而亡。当地政府的意思还可以这样“解读”,他本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因为他是在随后的救助母亲的过程中牺牲的,所以之前的壮举变得很不明晰。而冯和平随后救母而亡耽误了此前他的见义勇为。

2008年,湖北监利一新婚青年傅某在水中先后救起妻子、姐姐、姐夫、外甥,当他再想拉出最后探出头的司机的小孙子之时,终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当时关于傅某牺牲自我、救助亲人之举算不算见义勇为,也引起了一番争议。

见义勇为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很明显,古人在理解见义勇为时比较宽泛,几乎是单纯地从道德层面看待,即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而自古以来,孝道是一种较高境界的正义,所谓“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若照此定义,冯和平之举就是见义勇为,即便他仅仅是出于孝而救助母亲。

得承认,时至提倡法治的今日,见义勇为不仅涉及到社会道义,还关系经济补偿、名誉授予甚至至亲福利,因而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予以规范;见义勇为的认定有所变化,也就不足为奇了。

总结一些零散的规定,官方在见义勇为构成要件上大体一致: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很明显,救助亲人算不算见义勇为的争议在于“他人”,即亲人算不算“他人”。

有人说从立法本意来说,见义勇为的法律所鼓励的勇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不包括本人和亲属。不包括本人是肯定的,但不包括亲属是否是立法本意呢?实际上,法律上对于“他人”的理解并不比人们约定俗成的“他人”狭窄,往往是除了“自己”都是他人。当然,有人又说子女保护父母是人的生物本能,用不着专门的法律去激励。其实,且不说生物本能可以与高尚之举有所重叠,单单是生物本能体现在个体上也是存在差异的,并非人人都能将好的生物本能展现出来。

至于有人担心如果将保护亲属的人身安全认定为见义勇为,有可能冲淡见义勇为的主题,使得人们不能从那些挺身而出救助非亲属人身的行为中得到激励,不利于弘扬社会公德。这纯属个人臆断。见义勇为的美德不会因为救助亲人而有所贬损,只会更加光辉精彩,至于救助者能否获得激励,这在技术上可以因救助对象、救助数量、救助效果等差别而体现出来,与见义勇为的定性无关。

不知道什么人,才会认为冯某非得救下与自己非亲非故之人,才算见义勇为。其实,置身其中想想,管它救的什么人,只要在救人,在全力救人,就是见义勇为。生命的价值不会因其身份差异而有所不同,更无公私亲疏之分,模式化狭隘化的“见义勇为”只会扼杀更多的真英雄。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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