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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托” 一块地牟利2000万

2010-07-18 01:57:59 来源:长江商报

南京河西正在进行城市改造拆迁的居民区。CFP图

本报讯 求助于“拆托”、“拆闹”,正是拆迁户寻求改变弱势地位的手段,“政府理应摆正位置,不要直接冲到第一线,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

这是“拆迁战场”的“超限战”,拆迁户想借“拆托”改变弱势地位,拆迁方想借“拆托”搞定拆迁户——自从国内出现大规模的城市拆迁改造,“拆托”就随利而生。不透明的拆迁政策,不平等的谈判方式,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府介入,都是“拆托”的生存土壤。

“一块地牟利2000万元,南京现暴利拆托”,这一新闻来自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6月22日公布的一批渎职侵权案件通报中。“拆托”———这个游走于拆迁户和拆迁方之间的群体,一夜之间被家喻户晓。“拆托”有可能帮助拆迁户多拿拆迁费,也有可能将拆迁户逼上绝路。

事实上,自从国内出现大规模的城市拆迁改造,“拆托”就随利而生。不透明的拆迁政策,不平等的谈判方式,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府介入,都是“拆托”的生存土壤。

白色“拆托”

声称能帮拆迁户多拿钱

江苏检方的通报让“拆托”徐善伟的案例广为人知。徐以4.5万元行贿南京金陵职业教育中心原校长,以30万元承租该校地块,随即加盖10000平方米违章建筑。其后,通过行贿南京市白下区的相关拆迁负责人、房管局副局长等官员,使违章建筑变身合法建筑,得到了近3000万元的拆迁补偿。扣除行贿和建筑成本,徐善伟单这一个项目就获利高达2000余万元。

众多拆迁户证实,“空白的拆迁协议”几乎是每个此类“拆托”必经的手续。

老方(化名)是南京市下关区的一个拆迁户。他所在的片区刚听到拆迁的风声,就有“拆托”找上门来,主动要帮他去和拆迁公司谈判,老方担心有诈,立即拒绝。但是后来表哥介绍的“拆托”阿涛(化名)赢得了老方的信任,老方用“有量”(南京话,意即“有能量”)来形容这位“拆托”:“他开着一家很大的公司,出入有车,和拆迁办的人称兄道弟。”凑巧的是,老方的一位堂弟恰好是这位“拆托”阿涛的司机,“资质”和“能力”果然没问题。从堂弟口中老方得知,找这位“拆托”的拆迁户“排着队”,但阿涛轻易不接。

阿涛后来为老方争取到的拆迁补偿比其他邻居多了近50万元。让老方津津乐道的是,尽管当时已经冻结了户口,但阿涛依然为他办好了分户手续,这意味着,本来老方只能按照一户家庭获得补偿,但现在却一下变成了两户。仅这一点,就意味着阿涛的触角不只伸到了拆迁办。

记者接触到的众多拆迁户证实,“空白的拆迁协议”几乎是每个此类“拆托”必经的手续。拆迁公司和拆迁户保障各自利益的凭证,就是由此签署的一份份“阴阳合同”。“拆托”的运作能否成功,就看他有没有能力取得拆迁户的信任,让他们接受这份空白合同。

相对于“拆托”,请律师的前期费用也让诸多身处社会底层的拆迁户付不起。从法律意义上看,“拆托”与拆迁户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并不违法,由于拆迁往往由政府主导,体制内的法律服务机构通常不敢介入,“拆迁户需要有人为他们服务”。

黑色“拆托”

“非正常”手段要拆迁费

除了暴力和恐吓,“拆托”很难再有其他有效的谈判手段。他们要么依靠拆迁户,要么依靠拆迁办,天平随时会歪向其中的一边。这样的黑色“拆托”,让拆迁办和拆迁户都“敬而远之”。

按曾任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局长、长期介入拆迁的南京市溧水县法院院长周迅的说法是:“有涉黑倾向的人不要去惹,沾上了就甩不掉。”周迅说,至少在2003年,他们就已经在秦淮区发现了这类“拆托”的存在,并由此催生了“拆托”这个词。当时,拆迁办将他们和“活闹鬼”视作同类。在南京方言中,“活闹鬼”近似于小混混、古惑仔。

拆迁户翁彪因为不满拆迁补偿,在拆迁办“自决”。翁彪之死直接导致了南京拆迁管理制度的改革,与这之前不同,南京开始对不同的地块进行分类,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拆迁户和拆迁办之间的谈判有了可能。但这种改革不可能彻底,拆迁补偿中仍夹杂着各种不平等不透明的运作,一些非正常的谈判手法反而趁势而上。

近期,“拆托”清一色的光头,穿着统一的“美津浓”运动服、白色旅游鞋,年龄在20岁左右,“光头党”之名由此出现。警方抓获43人,仅2人逃脱。“拆托”被抓,按江湖规矩,将来出狱之后还会找这位房主索要赔偿,公开的行情是每人每年2万元。秦淮区先后破获多起“光头党”案件。2009年,江苏省打黑办公布的一份资料中,当年南京市打掉了多达612名“光头党”成员,其中有115名充当过“拆托”,其中多半出自秦淮区。

双面“拆托”

拆托也玩“无间道”

今年3月,《南京晨报》报道的一起“拆托”案例代表了“拆托”们另外的生存方式。

3年前,下岗职工周先生的房子拆迁,据评估应该获得44万元的补偿金。在等待拆迁款的日子里,周先生看到了一个“拆托”的广告,声称有专业律师帮助提高拆迁费。周先生找到这个“拆托”,对方表示可以多要到6万元,但要3万元的报酬。一个星期后,“拆托”兑现了承诺。

3年之后,周先生听广播时,得知下岗职工拆迁时有额外的补助,到有关部门一查,才知道“拆托”帮他多要的那6万元本就是他该得的“下岗补贴金”。

很多拆迁户都怀疑自己所遇到的“拆托”实际上在玩“无间道”———说是帮拆迁户和拆迁公司谈判,实际是拿着拆迁公司的劳务费,帮拆迁公司“忽悠”拆迁户。

一位拆迁办工作人员说,对于很多拆迁人员来说,借助“拆托”做拆迁户的工作也是常有的事。“拆托”们毕竟手段多样,有些拆迁户也听他们的,当拆迁工作进行不下去的时候,让“拆托”走上前台未尝不是一个好办法。

◇链接

揭秘“拆托”

经营模式

在南京,“拆托”这个词是2004年最早在政府公开文件中被使用。该年,南京市秦淮区发布了“严厉打击‘拆托’,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告示。该告示对“拆托”的描述是:所谓“拆托”,一般指接受被拆迁人的委托,以谋取高额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威胁、侮辱拆迁人员,聚众造势甚至是“打砸抢”等不正当手段,胁迫拆迁实施单位接受不平等、不等价的拆迁条件的人,常见的“拆托”大多有劣迹,属社会闲散人员,甚至具有涉黑性质的人员。

在公开报道中,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将“拆托”定义为拆迁领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一般以拆迁户‘代表’或‘代理人’的名义出现,在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和拆迁户之间周旋,采用各种手段谋取不法利益。”

这些“拆托”共同的经营模式是:以各种手段帮助拆迁户索要更多的拆迁补偿,双方平分多要到的款项。假设一位拆迁户本可以从拆迁公司得到100万元的拆迁补偿,但如果“拆托”可以帮他要到120万元补偿,“拆托”就可以分到其中的10万元。尽管手法不一,“拆托”们和徐善伟有着共同的特征:嗅觉灵敏———这有助于他们找到合适的狩猎对象;口齿伶俐———这有助于获得人们的信任;社会关系复杂———这有助于他们在拆迁公司和被拆迁户之间游刃有余。这些共同的特征实际上构成了“拆托”们的生存方式:找到合适的目标,对拆迁单位“抬”,对拆迁户“压”,从中获取补偿差价。“他们一方面是地头蛇,当地群众惹不起,另一方面在政府部门中有一定人脉背景,别人谈不下来的价格他们能谈下来,别人摆不平的事他们能摆平……获利相当丰厚。”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林志梅这样形容“拆托”。

国土资源部制止强拆

要求先安置后拆迁

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通知》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通知》要求,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通知》对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据南方周末、人民日报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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