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已通过立法表决,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六部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也是中西部地区首部相关法规。
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有着特殊而重要的意义。为了从立法渠道系统而全面地解决精神疾病所带来的种种医疗问题、社会问题,法律人士、媒体一直以来都在呼吁《精神卫生法》早日出台。然而,这部被寄望已久的法律,磨合了长达20多年,至今仍未问世。在统一的、全国性立法出来之前,地方性法规的重要性就随之凸现了出来:其一,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着眼地方情况,填补了相关立法的空白;其二,以地方性立法来汲取经验,充当立法的探路者,可以进一步推动全国性立法的进程。
精神卫生立法之所以被寄予厚望,实因精神疾病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一直困扰人心。这种困扰其实大致可归为两点:一方面,由于同样的因素,一些真正的精神障碍者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有的被禁锢在各类封闭的空间,有的则游走于公共场所,对社会治安构成了威胁。各类民间的、被不太人道称谓的“武疯子”所酿成的惨剧,我们应该都还记忆犹新。另一方面,是“被精神病”的现象存在,而且绝非孤例。虽然精神疾病收治体系早已于上世纪80年代建立,但收治乱象至今未得系统解决,专业鉴定与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在商业利益与权力干涉下发生了模糊,以至于有的上访者能轻易被当做精神障碍者而强制“治疗”。
系统地解决这些乱象,当然离不开立法支持。虽然《精神卫生法》仍未出台,但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仍然可作为有效的填补,也能为全国统一立法进一步累积经验。既然是针对一城一地,立足地方具体情况,那么有条件的地方完全可以成为相关立法的先行者。谨以《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来说,各机构权责得以厘清,各领域资源得以整合,我们有理由相信,武汉有可能在精神卫生防控方面成为区域领先者。
当然,任何立法都离不开一定的本土资源。事实上,早在2007年,武汉市卫生部门就已将精神疾病划入“慢病管理”的范畴,使之成为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之后的“第七种慢病”。在归类的基础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被整合进精神疾病防控体系之中,为事前预防提供了基础。这类似的事前工作,其实已经为日后的立法提供了现实条件。
让我们再完整地看看《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各类精神障碍者,谁需要接受强制治疗,谁只需由监护人看管,精神鉴定、强制收治的责任主体是谁,以及整个治疗、预防体系如何建构,如何整合资源,等等,这些都在《条例》中得到了翔实规定。立法相当于为整个武汉市精神卫生工作进行了谋篇划局,提供了操作的框架,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有了系统完备的立法,我们不妨作出如下期待:确保每一个精神障碍者有接受治疗的条件,并确保他们的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同时确保精神障碍者不对他人构成潜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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