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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设立新机构须经省政府审批

2010-07-22 01:51:43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记者昨从省政府获悉,目前除批准保留的17家驻京办事机构外,我省有66家驻京办事机构已全部撤销,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将在7月25日前完成,在此过程中严禁突击花钱、严禁变卖、转移、私分国有资产。

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后,我省立即对全省县以上政府及部门驻京办事机构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机构、人员和资产的基本情况,清理规范工作从今年3月下旬开始至7月25日结束。

经过一轮自查、核查和抽查,我省确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高新区设立驻京办事机构共83家,其中省级政府1家,市州及直管市政府16家,县市区政府55家,各类开发区和高新区3家,省直有关部门8家;县市区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从业人员149人,总资产3.93亿元;省直8家部门驻北京办事机构从业人员46人,总资产6160万元。

下一步,我省将严格驻京办的资产处置,妥善安置人员。在资产处置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先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后转让处置。资产处置中严禁突击花钱,严禁变卖、转移、私分国有资产。

按要求,全省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在7月25日前完成。今后凡未经省政府审批,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京设立新的机构,或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规定的都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长江商报 姚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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