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王琳
执行难是中国司法领域中的老问题了,屈指算来,已至少与“执行难”这一司法顽症较量了二十几个年头。最有影响的莫过于上世纪末那次“执行大会战”。然而“运动式司法”并未确保执行的制度化顺畅。时至今日,执行仍然很难。最新的例证,当属“陕西国土厅以会议决定否定法院生效判决”。这一极端事件经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
陕西国土厅制造的这一事件,成了评论界一个极佳的新闻源——光是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在三天时间里就有25家媒体刊发了29篇评论。包括新华社,也播发了《如此以权欺法,应当彻底查处》的署名文章。这些评论的锋芒,几乎全都指向了“权大于法”。事实证明,当法院遇到不当干涉时,媒体并不是站在司法独立的反面落井下石,而是担当了司法独立积极维护者和推动者的角色。
以此看来,尊重司法独立,推动判决文书的执行,上随法意下应民意,又有着良好的舆论氛围,执行怎会一“难”就二十余年还未有彻底解决的迹象呢?
一般对此解释是,执行难,难在“人难找、物难寻、财产难动”。所以才有了“执行联动机制”的隆重出台。最近,国家相关部门通报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有关情况。据介绍,执行联动机制涉及法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工商税务、银行证券等20个部门。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是,有关部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就应当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
联动机制触及到了执行难的核心部分。当司法权威尚未确立时,靠法院一方单打独斗,是解决不了执行难的。要找人,得靠公安;要查账,得靠银行、税务、工商;要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得靠更多的行政部门和社会机构。这些相关部门和机构若不能形成联动机制,执行就有可能卡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
然后问题并不在于这个“执行联动机制”如何重要,而在于这一机制又将靠什么来保证执行呢?你法院立规建制让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它就不采取措施,法院又能奈何?
其实我们都知道,所谓“人难找、物难寻、财产难动”,不过只是“执行难”的表象,真正的原因还在地方保护、部门利益、司法行政化等更深层的原因。尤其是,司法权在当下还相对弱小。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还有足够的底气,来抵制不利于他们的司法裁判。
司法通常被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成为一纸空文,相当于司法这道防线失守。公民依赖于国家强制力实现社会公平的路径已然穷尽时,民事冲突就会突破司法调控的范围,并形成激烈的社会冲突。陕西国土厅以会议决定否定法院生效判决,最终的结果就引发了械斗事件。
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这一表态,实际上显得还是有些无力。多年来,“加强”、“完善”、“深化”、“推进”等语充斥在各类通知、报告和总结材料里,此外,“要求”、“应当”、“严禁”、“不得”等等也屡屡出现在各类法律文本中。这些意在解决执行难的司法解释或司法决定、规范或不规范的种种文件,在未能根本解决“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同时,自身也陷入“执行难”的泥淖。当判决都执行不了时,文件又凭什么能够得到良好的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公然不尊重法院的终审判决,再说一遍“你这样不行”并无不妥。但在苦口婆心之外,还是得靠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这并非无法可依。《刑法》第313条就明文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妨碍执行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法院也可实施司法拘留等刚性举措。
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法令的畅通,而不能视对象决定采取或不采取。当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措施还未穷尽时,无论新增多少个制度都会落入“执法不力”的怪圈。希望“执行联动机制”不要陷入这个怪圈。
作者系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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