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马红漫
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利益保护问题受到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通知》,就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补偿直接给农民等做了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坦言,面对征地拆迁,农民群众要依法利用好这些“政策护身符”。
征地是当前公共资源再整合的一道重要环节。国土资源部此次发文,剑指此前征地过程中的各大顽疾,凸显对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认真考量,有利于社会稳定。但应当指出的是,《通知》相关精神真正落实,还需要信息公开等细化配套举措的及时跟进。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征用日趋频繁,由此引发的社会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从直观原因看来,征地意味着农民将要远离祖辈们曾辛勤耕耘的故土,阔别家园所承载的情感成本可谓巨大。与此同时,长期以来相对低廉的拆迁补偿费用又让农民从传统农业领域“下岗”后,难以获得应有的经济保障。当双重压力寻找不到宣泄时,部分农民难免会做出偏激的选择。由此,部分地方在征地拆迁工作宣传伊始,就能感受到当地的抵触情绪。
其实,在这些社会矛盾碰撞的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其一,在《通知》下发之前,集体是获得征地补偿费的合法主体。随着近年来人口流动性增加,集体经济组织在事实上已逐渐演变为一个松散化组织。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代表的管理模式,往往难以在与征地部门博弈过程中设身处地地为村民个体利益着想。而且,拆迁费用如何由集体名义合理分配到每一位失地农民手中,是一项颇为复杂的“大工程”,其间难免因有失公平而滋生各种矛盾,而补偿款被盗用、截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其二,卖地生财已然成为时下各地补充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压低征地费用意味着地方更有底气在招商中开出优惠加码,并在土地拍卖中博取更大的利润空间。这一潜在的利益链条让地方政府部门在征地问题上更多地扮演起经济部门的角色,而淡化了社会服务的应有职能。土地价值界定标准缺失等现状,让地方执行部门寻求到了更多获得私利的渠道,压低征地补贴标准就成为监管弱化的“副产品”。
此次《通知》提出“在用地报批前,用地单位要将征地补偿费预存到指定账户”、“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是为征地制度的重要进步所在,也在客观上保障了征地拆迁款项及时到位、提升了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议价能力。这表明,虽然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掘金的冲动依旧,但因为要直接面对被征地农民而不得不更多考虑后者的利益。
在此需要提及的是,保护征地农民利益须建立起稳定的补偿增长机制,其中的关键在于有关部门应围绕信息对称环节进一步采取措施。经济增长和土地增值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让增值部分合理地体现在征地补偿之中。一方面,应进一步细化征地信息沟通机制,在具体征地项目中构建立体化的信息交流平台,可以考虑现代化网络、村镇广播以及传统纸化公告张贴等形式并举,以满足不同层次征地农民的需求。信息交流内容不仅有征地拆迁部门的预算、补贴标准,更应当将征地农民切实需求公开化。当然,其中不排除少数被拆迁主体会漫天要价,但多数朴实农民的心声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只有在征地双方信息对称的基础上,“讨价还价”才会有的放矢。
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建立以市场力量为主的独立第三方仲裁机构,通过参照周边地价、预测未来地价走势等方法,对所征地块的市场价值给予客观评估,并对征地双方之间难以达成一致的关键性问题给予科学核定,以避免处于弱势地位的征地农民因学识有限、谈判能力不强等条件束缚而难以维护自己权利。
如何平衡兼顾经济快速发展的“效率”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公平”,已然成为当下全社会面对的一道重要课题。在波及范围较广的农村征地过程中,这一权衡工作显得更加棘手。只有彻底打破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暗箱”,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得到政策保障。
作者系财经专栏作者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