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一副局长日前表示,“目前北京市城管执法局由市政市容委代管,可能近期将调整,体制上会有很大变化,可能要由公安代管,但不是纳入公安队伍”。另据报道,此前空缺的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已确定新人选———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兼任。(7月28日《京华时报》、《新京报》)
由公安代管城管,确实是城管体制上的“很大变化”。但这一变化思路,也并不新鲜——实际上,就是此前许多地方尝试或建议的“将警察派驻城管”、“赋予城管刑事执法权”的一种延续、延伸。
但是,如此代管,对于城管的执法对象以及公安部门本身来说,恐怕未必是什么好事。有公安警察在背后“撑腰”,“减少暴力抗法”无疑不成问题,但同时是否又会无形中助长城管的“暴力执法”倾向呢?在眼下的城管活动中,究竟是“暴力执法”还是“暴力抗法”更多、危害更大?
由此,不得不说,“公安代管城管”的思路,诚然用心良苦,但其实相当牵强——不仅在情理上很牵强、显得隐患重重,而且在法理上同样牵强——无论是在《警察法》还是《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我们都找不到恰当的法律依据。据悉,城管“归市政市容委名下,不符合国务院的规定”。但问题是,将城管交由公安代管,就合法有据、合乎规定吗?
翻查相关的国家法律,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把城管“安放”在哪里、设置一个怎样的行政归属,从法治的角度看,其实都是相当为难的。因为现行的无论哪部法律,都并没有给城管一个严格合法的法定位置。这正像有学者指出的,“截至目前,国家组织机构一直没有明确城市管理的独立主体地位,不论是现行法律,还是部门规章,均未涉及城市管理领域”。
显然,要彻底摆脱城管的这种“无处安放”的尴尬处境,“公安代管”并非根本出路,而出路只能是:或者尽快制定出台针对城管的专门法律,明确城管部门的组织和执法地位;或者将其庞杂的执法职能重新归还给公安、工商、交通、环卫等其他职能部门。
◇ 张贵峰(湖北荆门 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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