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工会集体协商工资分配、调整机制、支付保障等事项,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还规定,企业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人员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工会主席薪酬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解决。
本报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王艺园 陈宓夷
责编:ZB
武汉公安局网上报警网站
公共信息安全网络监察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