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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担不起刑事罪名

2010-07-30 01:59:06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凯恩集团遭遇揭黑报道,遂以商业信誉遭侵犯为由,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过“调查”,遂昌县公安局认定《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的四篇报道,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在网上通缉。此事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日前,丽水市公安局已责令撤销此决定,并要求遂昌县公安局作出道歉。

刑事拘留决定虽已撤销,但这只是一个“最不坏”的结果而已。仇子明摆脱了遭遇网络通缉的处境,总算回归正常生活轨道,但新闻人的职业处境并未就此彻底扭转。在今天,以刑事罪名通缉记者的行为,无一例外会引起公愤,但凡有类似事件发生,基本会引起轩然大波。即便如此,类似事件仍然接二连三。仇子明并非第一个被通缉的记者,而会不会成为最后一个,谁也不敢作出乐观的结论。

从法律角度来讲,侵犯商业信誉的罪名,以及这种对待在逃人员的通缉方式,可以轻易被驳倒。已有不少律师在新闻出现的第二天,即通过法理常识和法律条文层层批驳,而共同的理由不外以下三点:其一,仇子明的报道属职务行为,不通过报社而直接对个人作拘留决定,完全讲不通;其二,《刑法》条文中,侵犯商业信誉罪的成立离不开两个前提,一个是出于恶意,另一个是捏造事实,而仇子明的报道经过了所有报社规范的新闻流程,这两个前提都不存在;其三,所披露信息都不属于商业机密,反而是企业有责任主动提供的。

事实上,不仅是该案中的侵犯商业信誉罪可以被轻易否定,同类案件中,那些针对批评性报道所惯常拟定的刑事罪名,诸如诽谤、散布谣言等,往往都经不起法理常识的推敲。然而,厘清了法理常识又如何?如果说这些刑事罪名和缉捕手段只是报复、弹压批评性报道的合法化形式而已,那么简单厘清法理常识仍然不够,我们更加需要的是直面且深究舆论监督的现实处境。

人们常常称记者是“无冕之王”,媒体是权力的第四极,实际上,这更多的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政府部门为记者设计从业资格标准,但记者的采访权并非来自公权力自上而下的授予,而是公众知情权利的委托与延伸,所以采访权只是一种“权利”,它不具备强制性,这种权利的有效行使只能基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和采访对象的愿意。面对个体,新闻采访要取得突破,只能依凭媒体责任、职业素养和采访突破能力;面对政府、企业以及各种公共团体,新闻监督的效力,则不仅取决于采访本身,更取决于这些采访、监督对象是否恪守法律责任,如若不然,任何批评性报道可能会惹怒对方,也时有遭遇报复的可能,甚至报复都会借助法律形式使自己获得合法化的外表。

总之,舆论监督是否有力,首看公权力是否严守法律责任。一个法治社会,刑侦程序、司法程序等都需要严格规范,面对新闻采访如此,面对任何个体权利也是如此,否则,司法逻辑的断裂,只能使得司法工具化,为少数人特殊的利益所裹挟,那么可能遭遇报复的不仅是记者,还有可能是普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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