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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规定小区禁养大型犬类

2010-07-31 01:31:39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明起,全国首个为规范校车安全而制定的省级政府规章——《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在我省正式实施。

同时,《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详见本报昨日报道)、《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等3部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同日实施。此外,《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部分调整,在“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中新增“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

《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对“校车”概念界定不清、违规处罚制度缺失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校车司机须具有3年以上驾龄,且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校车运送学生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对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树龄在500年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严重损害古树名木者,将面临每株1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

《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是一部具有湖北地方特色的法规,突出了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理念,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对农药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对植物检疫实行登记制度;对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将公共植物保护工作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包括: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责任人不及时或者无法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立即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长江商报 姚德春)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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