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7月31日讯 (长江商报记者 邓辉 实习生 曾培鑫 通讯员 法宣)今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出台《关于规范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参加法院诉讼活动的暂行办法》,其中四项制度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执业律师、中介机构等来法院参加诉讼活动作出了新的严格的限制。
法官不得为近亲属说情打招呼
一是回避制度。武汉市、区法院不得准许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担任其任职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参与其任职法院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活动。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对其近亲属在区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上诉案件,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参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
法院工作人员对其近亲属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案件,或者所在中介机构办理的案件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参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等活动。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其近亲属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中介机构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其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以及其他有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近亲属从事律师、拍卖的 要公示备案
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担任律师或者任职律师事务所以及评估、拍卖、鉴定等中介机构的,必须向本院政治部(处)、监察室报告并定期公示,监察室应将相关信息送立案、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登记备案,各业务部门应严格审查把关。市法院应将本院相关信息向各区法院通报备案。
通风报信有碍司法公正的 要依法追究责任
法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法院工作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违反规定应当报告未报告或未如实报告;因工作疏忽,审查不严,导致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规定;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规定,仍准许其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为其近亲属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中介机构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其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以及其他有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其中,有故意违反规定的,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取消个人当年提拔晋升资格,并在全院予以通报;因工作失误导致违反规定的,取消个人当年提拔晋升及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上述情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法院工作人员是指法院行政编制(含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是指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含婿、媳)及同胞兄弟姐妹;聘用制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的近亲属参加法院诉讼活动,也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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