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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热死”应以生产事故追责

2010-08-05 02:20:50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吴杭民(浙江杭州 媒体人)

7月30日至8月1日,由于高温肆虐,济南市中心医院等3家医院收治了许多因中暑入院的户外劳动者,其中8人经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他们中有环卫工人,有农民工。人们在追问,在高温下工作的户外劳动者,谁来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8月4日《中国青年报》)

高温酷暑、热浪滚滚,对于那些在露天劳动的职工而言,生命安全,比能否足额及时拿到“高温费”,更加令人揪心。

我国现有的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一部全国性法规,还是早在1960年颁布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如今半个世纪过去了,这个条例还在“暂行”,其大部分规定已不适合目前的劳动现状。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由于没有法律强制效应,所以,执行力大打折扣。因此,有专家建议,目前相关法律缺位确是实情,加快立法刻不容缓。

可是,我们怎么就遗忘了更加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呢?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都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等等。而一些省市制定的《安全生产条例》,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对高温劳动防护不到位,造成职工中暑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当然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的范畴。

半个世纪前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早就该成为历史了。在对人的生命权日益重视的今天,职工“热死”,应以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追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负责安全监督的职能部门,必须依法严肃追究他们的相应责任。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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