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因为身高不够高而未被录用为教师,湖南省武冈市四名考生状告武冈市教育局“身高歧视”一审败诉后,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25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四名考生的上诉。(8月4日《法制日报》)
梦想为人师者因为身高所限而被拒门外的,屡见不鲜。去年2月3日的《法制日报》就报道,新疆多名教师资格报考者因身高不足遭拒,一些应聘者更是因一厘米之差难圆教师梦。
众所周知,《教师法》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条例》规定,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显然,中国的教育准入制并未包含身高限制,甚至连肢体残疾都没限制。湖南武冈市为何弄出“女身高不得低于150厘米;男不得低于160厘米”呢?
很遗憾,有关方并没有给出身高设限的明确理由,只是拿出《2009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招聘公告》的红头文件,里面有这么一个身高关卡。问题的关键是,该红头文件是否就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呢?
应该说,招聘教师不是选模特,教师最看重的应是人格,是品质,是知识,而不是身高。更何况《教师法》、《教师资格认定条例》均未对公民申请教师资格规定身高限制,身高成为进入教师队伍的拦路虎,并无任何法律依据。特别地,招聘教师对身高设限,是限制公民的权利,而规范性文件没有这个立法权限。《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也明确指出,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很明显,对身高设限超越了红头文件的立法权限,必须予以修改。
实际上,就在 2009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给四位考生的复函就称:省教育厅经过慎重仔细研究,已删除了《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中关于身高限制的规定。尽管湖南省教育厅修改后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在红头文件形成之后,不具有溯及力,但这并不是判决“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的充分理由。上面说过,红头文件在身高方面设限与上位法《教师法》、《教师资格认定条例》等法律条规的精神方针有所出入,理应废除。法院的判决不能依据一个不合法的红头文件。
自古以来,为人师者看重的是学识、人品和专业技能,而非身高。在以人为本的时下,教育部门更该把握好教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始终将“师爱为魂、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教师录用的基本标准。倘使仍用一些歧视性的规定,去约束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既不利于教师队伍质量的提高,也不利于中国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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