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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身份迷思 还原司法常识

2010-08-07 02:03:18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王琳

“迄今为止,一切进步性的社会运动,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大凡学法之人,对梅因的这一名言都耳熟能详。按学者何兆武先生的说法,这句话堪比马克思的名言,“到目前为止,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对于中国而言,“身份情结”已是民族文化精神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道德行为规范。这个深深的“情结”千百年来扎根于中国人的意识结构中,已然“天经地义”。要从以人身依附为内容的身份治理“进步”到以平等主体为内容的契约治理,何其难也。在机关、在公司、在学校、在家庭、在我们的周围,对我们的权利与义务具有重要作用的,仍然是身份而非契约。

比如,最近有位记者遭警方通辑,成群结队的评论家争相质问:记者也能被通辑?抛开个案来说,记者为何不能被通辑?记者群体中就不可能有嫌疑犯吗?仇子明不应被通辑的真正原因,是因为他的报道行为不构成通辑的理由,而不是因为他是记者。

关于这一个案还有个后续。很快就有人发现并指称,仇子明原来没有记者证,他的“报道权”也受到质疑。这样的逻辑同样荒唐,没有记者证就不能采写报道,进而就活该被通辑吗?当然不是!

类似这般的“身份迷思”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用“司空见惯”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不久前我曾拜读过一篇知名的案件报道,标题叫做《望子成龙酿悲剧,浙江一名牌大学毕业生挥刀弑母》。起初以为是“在校大学生挥刀弑母”,一读文章内容,却是“32岁的张建军身着囚衣坐在被告席上,他满脸络腮胡子,半白的头发显得特别扎眼。”一个已经大学毕业七八年了的公司职员,记者却非要用“名牌大学毕业生”来描述,如此“大学生情结”可谓至深!

更可怕的是,这种“身份迷思”还体现在司法政策和司法适用中。近日,宁波北仑检察院推出了一个被俗称为“以善代刑”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适用的对象里,有“学生”。之前,南京某检察院也曾针对“在校大学生”,推出了“暂缓起诉”制度。这些标榜着“人文关怀”的地方司法创新,还一度引来了不少的赞誉。

恕笔者孤陋寡闻,尚不知我国哪部法律将“在校大学生”视为“特殊身份”,并赋予了特别的“豁免权”。我只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是人尽皆知的宪法原则,是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的基本法治理念。试问,一个19岁的大学生,为何就应该比一个19岁的农民工更应得到“人文关怀”?一个在校大学生,又有何理由比已毕业的大学生或没上过大学的公民更“特殊”?如果非要说大学生“身份特殊”的话,也只能说作为成年公民的大学生比起那些没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来说,更应该懂法、知法、学法、用法、守法。在传统的法律观念上,“知法犯法”,可是“罪加一等”的。不对大学生更严格要求,反因大学生的身份“特殊”而“从宽”,理从何来呀。

在法律上,倒也不是没有对“身份”的要求,但通常是对某类从事特定职业的人规定特定的义务。比如刑法中的渎职罪。一般而言,年龄较之身份,更能影响行为属性。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从十周岁起,可以被认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到十八周岁,就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刑法的规定,年满十四周岁,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十六周岁,则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中国的成年标准,不是“大学毕业”,而是十八周岁。司法给予未成年人以宽待,符合未成年人行为控制能力弱,可塑性强等身心发育特点。这是“宽严相济”的应然体现。

执法、司法都必须公正,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女神之所以蒙着双眼,正是喻义着法律面前无“特殊身份”。中国法治恢复重建已逾30年,仍然要强调司法的基本常识,实非民众之福。

作者系法学学者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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