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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创业人员参加培训可获1500元补贴

2010-08-10 16:38:51 来源:现在网

现在网8月10日讯 (长江商报记者 王荣海)初次创业人员参加培训可获得1500元的补贴,就业困难对象参加培训还补贴生活费。《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湖北就业信息网上公布。据了解,该办法在征求市州就业管理机构意见之后将于9月1日实施。

初次创业人员参加培训可获1500元补贴

就业培训主要包括劳动预备制培训、实用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就业前培训、创业培训等。

高校毕业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职技校生、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农村劳动者、企业在岗职工等城乡劳动者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培训均可享受培训补贴。

其中,对失业人员进行的引导式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初次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取得营业执照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12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的培训对象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贴。

此外,中职中专生和技校生在毕业实习阶段或假期参加技能培训、已参加政府其它部门组织培训的劳动者重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在本地培训并在本地就业的外地户籍劳动者也可享受补贴。劳动者一年之内参加两个不同专业的培训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可享受两次培训补贴。

8类问题整改仍不合格将清退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失业人员可开展引导性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

实行定点培训机构年检制。对年检时发现存在8类问题的定点培训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清退。

这8类问题包括:招生、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不一致;买卖、出租、出借“湖北省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标牌及资质;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超过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重大伤残、伤亡事故的;逃避检查,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申报职业培训补贴的相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以及其他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行为。

近三年来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行为的,不得确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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