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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真诚公开突发事件信息

2010-08-13 02:10:21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 银玉芝

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叶皓昨日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突发事件发生时所有网民都是“记者”,他们随时随地都可以把自己得到的信息放上网。因此,媒体、网络报道是封堵不住的。他还引用正反两方面的例子论证,信息及时发布则成、不发布则败。

对于叶皓部长的以上表态,我们深以为是。前不久发生的"7·28"南京爆炸事故,再次证明政府及时公开信息的重要性。不过,有必要指出,仅仅及时公开还不够,客观、真实是首要条件。显然,以上常识的普及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事实上,在经历了近年多次突发事件之后,屡屡听到类似开放的表态。这既是常识的胜利,也是相关部门的进步。当然,有些遗憾的是,类似的话尽管在事故之前或者之后,多次被重申,但是每每发生突发事件之时,经常又被间歇性遗忘。

因此,以及时开放的姿态应对突发事件,不能停留于口头,而该入脑入髓。实际上,《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这应该算是对“及时公开”四个字最权威、最准确的阐释和定义。不仅如此,信息公开条例对此也有规定。既然法律上早已明确,多次重复这一点又是何故?而一些地方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反其道而为之的表现,无疑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违反。

应该看到,之所以出现客观真实的信息不能及时地公开,在于一些官员认为这会给其抹黑,同时背后的利益纠葛和责任追究,更是让一些官员极力掩盖。事实上存在一些事件发生之后,相关责任人未受到严肃处理,这让更多的官员产生侥幸心理。不仅如此,突发事件的适用范围尚存在模糊之处,这也成为一些地方拖延时间的借口。而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当地政府履行统一领导的职责,统一发布事故消息和处置情况,统一管理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出于必要的考虑,也会为信息的完整、及时、真实发布,预留了空间。

正是种种因素,少数地方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依旧惯常于隐瞒、拖延,而对其造成的社会危害视而不见。而在时间的拖延、信息的不完整披露过程中,大事往往被化小,以减轻其责任。可见,要坚决落实和执行信息及时公开的法规,而使其不仅仅停留于口头,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其实,依照法规及时、完整、客观地披露突发事件信息,关键就在于让信息的传播少受限制。虽然如《人民日报》文中所谈到,所有网民都是“记者”,他们随时随地都可以把自己得到的信息放上网。但见诸正式媒体的报道,和网络上“谣言”,其影响力、公信力是不一样的。

从这个角度上说,及时、完整、客观地公开突发事件信息,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保障媒体的报道权。事实上,这也是老话重提,但却有必要重申。如果正规的报道都不能被发表,小道消息就会漫天飞,这样的教训已经很多。政府新闻学仍需普及深化,最好的方式莫过于在事件中去真诚地实践,以扭转过往的不利局面。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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