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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起省内商标专用权可质押贷款

2010-08-14 01:28:39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本报讯(记者 汪志 实习生 钱入信 通讯员 彭为红)近日,省工商局联合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湖北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从9月2日起,我省企业融资贷款又多了一条新途径,注册商标特别是驰名、著名商标可以用商标专用权来质押贷款了。

驰名商标优先贷款

《意见》规定,住所在湖北省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作为“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贷款人”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必须是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质押。对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湖北省工商局认定的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质押的,贷款人应当优先予以办理。

贷款额不超估价的50%

《意见》规定,商标质押贷款额度以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商标评估价值的50%。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此类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对借款人不是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不予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截至6月30日,我省注册商标8万多件,其中著名商标704件, 驰名商标56件,地理标志22件。《意见》的出台,将促进我省众多拥有注册商标特别是著名、驰名商标的企业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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