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消除“前科”的标签效应符合以人为本

消除“前科”的标签效应符合以人为本

2010-08-19 01:44:50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新制定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条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至此,贵州省率先在全国实现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消除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最大限度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8月18日《人民日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而《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意味着,一旦犯罪获刑,将成为未成年人一生抹不去的污点。事实也如此,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在入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基本是空话。打个比方,当招聘方知道你在未成年时曾犯过罪,还有几个用人单位对你不另眼相看的?因此,贵州关于消除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的立法可以说是既得到部分法律支持,又是与有关法律精神有所出入。

当然,刑法的一些规定未必就一成不变地合理,最近,《刑法》面临第八次修改也证明,刑法应当与社会民意、社会变动合拍。如上所言,消除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的提议早年就有,并得到一定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年)》中亦提出,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应该说,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消灭和封存是国际惯例。联合国早已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和待遇的国际准则,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实际上,世界很多国家也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予以明确规定,有的甚至是单独立法。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就明确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情形、期限和程序等内容。

得承认,犯罪记录制度的设立存在一定合理性。犯罪记录对于特殊预防来说,有心理上的制约作用,对于一般预防来说有威慑和警醒的功能。但犯罪记录作为刑罚的“副产品”,理应有一定“保质期”,尤其是针对未成年犯来说,烙印化的和永久性的犯罪记录,利未必大于弊。种种事例证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一旦背负“罪犯”标签,他们会逐渐形成和强化“罪犯”这种自我认知,加之受社会歧视,被剥夺或限制过多的权益和机会,从进而将其逼进再犯罪和再羞恶的恶性循环之中,阻碍其回归社会。值得一提的是,贵州此前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制度已作探索性实践。

如果未成年人罪犯被终生贴上“罪犯”的标签,很可能迫使他们逐渐演变成一个“反社会者”,这从根本上有悖以人为本的理念。当然,要完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首先还得结合中国国情和司法制度的实际,修改刑法等法律法规,不能让该制度因无法律支撑而停滞不前。

责编:ZB

长江重磅排行榜
视频播报
滚动新闻
长江商报APP
长江商报战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