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目前,全世界只有荷兰、丹麦等少数几个国家,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让安乐死合法化。
至今,安乐死在我国仍未施行。实施“安乐死”还有技术的原因——若在中国实践安乐死,难以防止谋杀、逃避赡养、掩盖医疗失误等问题。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长期瘫痪在床,又不想拖累家人,重庆市一位八旬老人只求一死了之;隔壁一位七旬老翁深表同情,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帮她购买了毒药,瘫痪老人服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不久前,帮助他人自杀的被告人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重庆市开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买农药“助人”死亡
2007年,重庆年近八旬的曾婆婆摔了一跤后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2008年7月,曾婆婆被送到位于开县天和乡高兴村二儿子杨某的家中赡养。
现年76岁的被告人宋某,是杨某的邻居。因为年龄相仿,几个老人经常跟曾婆婆在一起聊天。其间,曾婆婆多次表露出,自己瘫痪在床不仅拖累后人,而且本人也受苦,希望早点死了算了。这样的说法,曾婆婆的儿媳也曾听老人提及,但他们都予以劝阻。
2008年11月下旬,曾某再次向宋某提出,给她买点农药来自杀。“看到她活着痛苦,又是多次求我了,我就心一软,答应了。”被告人宋某说。不久后,他就在邻村一店铺购买了5颗“豌豆药”(一种形似碗豆的农药——记者注)。这种药的气味很臭,宋某买来后用厚厚的塑料袋将药包好,放在贴身的口袋里。
尽管曾婆婆多次催促宋某将药给她,但宋某还是有些犹豫。直到2008年12月7日傍晚,宋某才悄悄将已经压碎的“碗豆药”放在曾婆婆旁边的一个桌子上,随后悄然离开。
当晚,曾婆婆吃过晚饭后,开始服毒。因为该药的气味很浓,正在厨房洗碗的儿媳也闻到了,并知道这是“碗豆药”的味道,她立即来到曾婆婆的房间,看到此时婆婆已横睡在床上,嘴里、身上还有白色的细小颗粒。
曾婆婆被送到医院抢救,但在次日凌晨,仍因抢救无效死亡。
助人自杀可能构成犯罪
在抢救的过程中,医生以及曾婆婆的儿媳多次问及毒药的来源。但曾婆婆却称,是从一个小娃儿手中抢来的,并拒绝医生的抢救。
经法医鉴定,曾婆婆系因磷化物中毒死亡。
同年12月10日,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开县警方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这样一起稀奇古怪的杀人案,在重庆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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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在我国,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自杀未遂的,不可能被作为犯罪处理,更没有处罚教唆、帮助自杀的规定。但在本案中,帮助别人自杀的宋某为何又受到刑罚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为他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例如提供针剂、药物或者其他自杀工具,而自杀行为是其本人实行的;二是基于自杀者的要求,对自杀者实施了杀人行为,使其实现自杀。
前一种情形,通常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帮助行为,客观上与他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对自杀者死亡的发生持有希望或放任态度,因而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不过应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承办本案的法官称,宋某应人要求帮助别人完成自杀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情形,且宋某的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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