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当市民对身份证件保管不善,真的被人拿去办了存折、银行卡,冒领或骗取存款后,个人是否需要承担风险?日前,江苏省扬州市宝应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受骗市民状告银行侵权纠纷案。原告乔某做了一次“冤大头”,因没妥善保管身份证件,被骗子拿去银行办出存折,回头又骗了他5万元。尽管不断叫屈,但法院依法判决乔某对自身损失承担六成责任;银行因没尽到对身份证件的严格审查义务,承担四成责任。
身份证复印件被冒用蚀财5万
今年50岁的乔某,是宝应县一个制作窗帘的个体户。去年7月17日,一个自称是“刘建东”的人找上门来,声称要为宝应县人民医院订制窗帘,还邀乔某一起坐中巴车来到宝应县人民医院。到了门诊大楼,刘建东打电话给医院后勤主任“娄日高”,娄日高从医院大楼电梯下来后,确认了要做窗帘一事,让乔某提供了营业执照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用于签合同;又说要对乔某验资,让他到银行开户并存入5万元。乔某为做成这笔“大买卖”,一一照办。
第二天,刘建东等人用乔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办了一张乔某的假身份证,拿着这张假身份证,他们到银行以乔某的名义开了一个账户。
随后,刘建东等人找到乔某,要他提供前一天设立的账号,乔某将存折拿给刘建东等人抄下账号,趁抄账号的工夫,刘建东等人把存折“调包”,乔某拿到的存折户名虽然一样,却是刘建东等人开的存折。
刘建东等人煞有介事地叮嘱乔某,马上要签合同,赶紧把5万元存入账户,不然医院领导会怀疑你的垫资能力。刘建东离开后,乔某立即把5万元存入账户。其实,这5万元存入了刘建东等人以乔某名义设立的账户。
存完钱后,乔某就再也联系不上刘建东了,等他到银行查询,账户上的钱已被人在异地用自动存取款机分批取光了。
银行未尽审查义务VS乔某大意
去年11月初,刘建东等人落网。今年3月12日,宝应法院下了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刘建东有期徒刑10年半,对刘建东尚未退出的赃款予以追缴,应发还乔某5万元。可是,乔某并未得到追缴的款子,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5万元损失。
乔某的理由是,整个事件中,导致自己被骗走5万元,都是因为银行违反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规定》及央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造成的。
按规定,刘建东到银行以“乔某”的名义开设个人账户,银行必须要求出示“乔某”本人的身份证,并且要对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但银行只凭刘建东拿的“乔某”假身份证就开了账户,没尽到审查义务,因此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作为被告,银行辩称,在对乔某的存折开户过程中,工作人员依法审查了“开户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还就“乔某”的身份证件信息与联网信息比对,在确认“乔某”的“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一致,且存在照片”的前提下,方才办理了开户手续,行为符合正常的操作流程,尽到了金融机构对开户人身份证件进行审查的义务。
银行方面进一步指出,这起案件中,造成乔某5万元被骗的主要原因,是乔某自己疏忽大意。即使银行存在乔某诉称的所谓“没尽到审查义务”的过错,也与乔某的被骗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乔某、银行所负责任“六四开”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国务院、央行均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该案中,银行在刘建东持“乔某”的假身份证以“乔某”名义开办账户时,尽管作了程序性审查,但未能尽到严格审查义务,给刘建东开设了“乔某”的个人账户,而且,银行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刘建东与乔某的身份证照片极为相似。所以,银行未恪尽审查义务,是造成乔某损失的一个因素,应酌情承担乔某损失的40%。
法官说,存折作为掌管自己存款的重要凭证,和身份证一样,乔某都应妥善保管。乔某的存折被调包,和没妥善保管身份证件,是存款被骗的两个重要成因,缺一不可。由于乔某对身份证和存折保管不善,对存款被骗要负六成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扬子晚报》报道)
网友声音:
为受骗者叫声委屈
网友“情情”:去银行办存折,是要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这显然是银行出错在前,但银行只负四成责,建议对判决上诉。
网友“1951laoyu”:在本案中,原告并未将身份证件交给骗子,给的是复印件。骗子开户时提交给银行的是用复印件伪造的假身份证。所以,原告不存在“未妥善保管身份证件”的过错。他“未妥善保管”的,只是身份证复印件。
但在存折被调包事件上,原告确有一定过错,可因此承担的责任显然就没有60%那么多了。
未妥善保管证件的教训
网友“明道若味”:也许有人会为乔某叫屈,但实际上,乔某的确没尽到对身份证和存折的妥善保管义务,当然要为被骗承担责任。
网友“七禧可乐”:身份证作为个人身份特征的最重要凭证,按法律规定,个人必须妥善保管,这是法定义务。从这起案件来看,如果自己的证件因为自己大意的遗失、或者随便乱借,被心怀不轨的人利用,将会承担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
(楚天金报)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