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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死刑罪名迈出“渐废”第一步

2010-08-24 02:31:44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以减少死刑罪名为主要内容之一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取消13项死刑罪名,包括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拟取消的死刑罪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诞生于“严打”等特定历史时期、而当特定历史时期结束后便极少使用的罪名,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其二为社会危害性有限的经济犯罪,主要是涉税犯罪。

近年来围绕死刑的争议,早已超出司法领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究其原因,死刑不仅仅关乎正义,并与生命和道义紧密相关。对待死刑的问题,尽管国际社会已经取得了基本的共识。但就死刑问题的讨论中,“速废”和“渐废”各有其理由。而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废除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事实上,在大多数已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死刑的存废争议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正如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大法官肖扬所说,从哲学上说,废除死刑是应该的,是早晚的事,但中国还没有到这个阶段。

当然,减少部分死刑罪名,既有利于我们迈向法治国家,是对国际社会承诺的积极回应,还应看到,减少现阶段有能力废除的死刑罪名,有利于公民提升对人本身的信心,走出以暴制暴、复仇思维的人性幽暗深谷。比如75岁以上的老人,实际上也已基本不具备严重犯罪能力,不适用死刑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而且,在这个逐步培养的过程,更多的公民将放弃对死刑的崇拜,并意识到其潜在危害,这对于“渐废”进程的推进,并最终废除死刑是有益处的。

但废除部分死刑罪名,会导致一些受害家属的心理难以抚平。因此,本次修(刑)法,同时拟延长有期徒刑最高刑年限,并严格限定减刑幅度。草案提出:将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从现在的20年提高到25年;对被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及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可同时决定在死缓减为无期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解决“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结构性矛盾。而这,实际上也是符合国际趋势,并能更好打击和恫吓犯罪,维护社会公平。

还应看到,尽管减少了死刑适用范围,但是对于死刑的判决、复核程序,依旧有待加强。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冤假错案应引以为戒。为此,死刑复核权于2007年重新收归最高院。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有些原因可能造成错杀。提高死刑门槛,严格和增加复核程序,也是对嫌犯生命权利的尊重。除非有十足的证据,并有严格的程序,死刑的判处当慎之又慎。但要落实好这一点,比取消部分死刑罪名更难。

◇ 本报评论员 银玉芝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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