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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公款出国游 直接降级或撤职

2010-08-27 01:50:59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据新华社电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8月12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

《处分规定》根据现行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将适用范围确定为三类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处分规定》明确界定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即“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由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较之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应当依纪从重处分。因此,《处分规定》对这种行为作出规定,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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