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王琳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自经媒体部分披露以来,引发了民间的持续讨论。对于修法而言,这是一个好的开端,也代表着在时下立法,利益博弈正日渐深入。立法是平衡的艺术,没有各利益阶层充分表达,相互碰撞,就不可能达成最终的平衡。
不少评论人之所以对“恶意欠薪罪”抱持乐观,是因为将这一罪名视为欠薪问题的刑法解决之道。但从草案的规定上看,“恶意欠薪罪”远难担负这一目标。
先来看草案的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草案将“恶意欠薪”限定在两类行为,一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而逃避支付”。而且后面还跟着一个“情节恶劣”,与一个“造成严重后果”。至于何为“恶劣”,何为“严重”,还有待具体细化。
单讲前面的罪状。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逃避支付”的案例来说,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资方认账,但就是不支付;一种是资方不认账,所以不支付。如果资方承认劳动关系,也认可薪酬多少,又有能力支付,但就是拒不支付,这还用得着“恶意欠薪罪”吗?直接定“诈骗罪”岂不简单易行,而且也不用修法这么费事。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资方不认账。薪酬纠纷很多情况下都是因为存在劳资纠纷。涉嫌双方的纠纷,当然要有一个法定的、权威的机构来进行裁判——或者是仲裁委、或者是法院。如果经仲裁或审判之后,资方被认定需要支付劳动者薪酬但资方却拒不支付。这在现行刑法上更好办,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既然这两种情况依现行刑法均能定罪,再新设“恶意欠薪罪”又意欲何为呢?为了解决欠薪问题吗?未必!试想想看“恶意欠薪罪”通过并施行之后的情形。这时,劳方维权手段极度简化。只要是劳动者认为老板“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逃避支付”,也不用上劳动局投诉,更不用去法院告状了,直接拨打“110”报案。
而“报案”能够帮助劳动者解决什么问题呢?摆在劳动者面前的,将是一系列更为复杂的诉讼程序——报案之后得等待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只有当作为公诉案件的“恶意欠薪罪”被移送起诉之后,劳方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一个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实则被公权力介入之后的侦查和起诉人为拉长了,而这些程序对于欠薪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对被欠薪者而言)并无多大益处。
要知道,犯罪通常被称为“一个孤立的个体与国家之间的战争”。公诉案件要追究的,主要是被告人违背国家刑律应负的法律责任,至于欠薪问题本身,仍然需要借助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从法经济学上分析,在“恶意欠薪罪”的立法设计中获益最大的,只有行政职能部门,他们成功地将欠薪矛盾交给了司法机关,同时也给了被欠薪的受害人一个心理安慰——人都帮你抓了,就不要再闹事了,坐等司法判决吧!若是欠薪者真被判了刑罚,讨薪者将会发现,他们想要追求的工资问题更是遥遥无期。有兴趣的读者不妨去查证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情况,那可是“基本执行不了”。
所以在我看来,用一张存疑的工资白条,经一番刑事程序之后却换来一张确定的法律白条,这样的修法方向并不见得有效。民意对“欠薪入罪”呼声很高,其实质是不满一些地方政府在解决欠薪问题上的疲软态势。对不同的欠薪行为,在现行法上也能很方便地找到程度不同的法律责任。为什么不花大力气解决好劳动执法。如果是因为执法偏向资方,而致欠薪成灾,有了一个专门的罪名之后,执法就会自然偏向劳动者吗?目前看来,还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
作者系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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