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30日,广东省工商局公布了近期对市场上鞋商品质量的监测结果,与往常抽检有一个颠覆性的不同:现在工商监测专注寻找不合格商品,而且对不合格商品处以“连坐极刑”:一个商品有问题,需要下架召回的不仅仅只是同批次的商品,而是与该商品同一款的所有批次商品“一窝端”。(8月31日《羊城晚报》)
一些人看到“连坐极刑”就开始叫好了。在国人对诸多商品质量,尤其是对食品安全信任度持续“低迷”的情境下,“连坐极刑”使得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由点变面,必然骤增对生产企业的威慑力。当然,也有部分人可能怀疑“连坐极刑”的合理性,毕竟金无足赤,没有谁能保证其产品质量百分之百没问题,正因为如此,各国各行业对产品的合格率从来都未要求至百分之百,如此“连坐极刑”很可能伤及无辜,例如某产品因为特殊原因出现问题,但同类产品都被“一窝端”,既不合理也浪费资源。
然而,仔细研读“连坐极刑”后,想必乐观的不会再那么乐观,担忧的亦无须担忧。因为“连坐极刑”听起来更像是“危言耸听”,实则是早应成为共识的产品召回制。
据广东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某一个手机电池不耐用、某一瓶饮料里有苍蝇之类是单个商品的特殊问题,不会实施“连坐极刑”,工商局对缺陷商品的定义是同类或者同种、同批商品存在的通病。很明显,广东针对不合格商品的“连坐极刑”,并没有涉及“无辜者”;这也就意味着,如此“连坐极刑”不过是对同类问题产品的召回,并无特别之处。
因此,既然该类产品存在通病,那么对所有存在问题的产品“一窝端”,根本就谈不上什么连坐。打一个比喻,自去年8月开始,广汽丰田、一汽丰田召回部分凯美瑞、雅力士、威驰及卡罗拉轿车,涉及车辆总计688314辆。召回原因为零部件缺陷,可能导致内部短路,车窗无法升降等。之所以召回那么多汽车,是因为这些汽车都可能存在零部件缺陷——在无差异批量生产的工业时代,同批次产品出现的问题每每都一样,只不过问题的发现可能源于其中一例,但将因这一例问题而引发的召回事件称之为“连坐极刑”,显然不合适。
不过,媒体将同类问题产品一同召回称为“连坐极刑”,亦不难理解。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在国内起步相当晚,直到2002年上海市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才明确规定了商品的召回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对召回制度立法,但总体来说,我国的召回制还很不成熟,对缺陷产品的防范和处理规定向来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直到近两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接连出现,各界对产品召回制有了高度关注。基于此,建立健全相关产品安全法律、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这里对“连坐极刑”的理解更倾向于“惩罚性赔偿”,即某类型产品存在的问题不管是特殊性的还是普遍性的,有关方都应承担相当重的赔偿责任,以如此惩罚叮嘱企业自觉性“补漏”,尽最大力量规避产品问题。这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以及《食品安全法》的“10倍价款”,都可谓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雏形,但对比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还很难说具有惩罚作用,有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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