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安平
8月27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对外通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撤销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登记,恢复其原有企业名称,即鲲鹏航空有限公司。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位处长指出了更名理由:“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然而,依照以上逻辑,“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一名伤害、欺骗了谁?真的会有哪个河南以外的人因为“河南航空”这个名称就产生或加重对“河南”二字的歧视心理?或者会有河南民众因此而感觉受到了莫名的伤害?或河南省的“软实力”因此受损?
想来想去,答案似乎只能是:损害的不是河南民众,而是某些人的“声誉”;担心的不是外地民众“误解”,而是上级领导的“误解”。
与其说是名字有问题,不如说是需要撇清干系。这种撇清有时候会敏感到强迫症的地步。其实,事故的发生与否,与航空公司名称何尝有关系?
所谓欲盖弥彰,舆论立刻注意到了其中自相矛盾之处:既然“河南航空”不妥,何以当初又能被允许?用以作为依据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是2004年颁布实施的,指控的每一项“不适宜”在更名时都已经存在,何以到今天才后知后觉甚至出尔反尔?甚至还有媒体指出,“河南不是没有股份,不是没有参与经营,只是还没有来得及入股和‘指导工作’”。
这当然不是后知后觉,只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很多食品卫生事件中,一些地方卫生监督部门也是这么做的。只是这次急于撇清的表情太过明显而已。
“正名”的实际效果,也证明了有关部门只是急于撇清而非制止更大“损失”。8月27日宣布更名,但迄今为止,无论是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还是中央及地方各媒体的报道中,都照旧使用“河南航空公司”这个已经“非法”了的名称。河南工商部门也不会有勇气去制止这种“非法使用”,“唾面自干”的撇清换来无声无息的结局。
我所担心的倒不是有关部门的面子问题。在河南的公司很多,谁也不能担保哪个公司不会出点“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的事故。可我们却绝难想象有关部门要求每一家出了事故的公司都“更名”的情景,何也?鲲鹏航空还算是有些背景的企业了,对毫无背景的民间企业,有关部门又当有多大的支配能力?
作者系上海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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