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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还是非法执法

2010-09-02 02:25:20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张贵峰(湖北荆门 市民)

8月19日,55岁的作家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带走时,警察口头留下一句“涉嫌非法经营”。据悉,“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出版了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9月1日《新京报》)

且不说,渭南警方在将谢朝平从家中带走时,仅口头留下一句说辞而未出示任何合法抓捕手续,便已明显违反相关办案程序,单单只论所谓的“涉嫌非法经营”,就显得相当牵强附会、法理不通。

首先,依据《刑法》,“非法经营罪”主要指的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谢朝平公开出版的书籍,显然并不属于什么“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也就谈不上“非法经营”。

更重要的是,即便出版书籍确实构成“非法经营”,那非法经营的违法主体也应该是出版经营书籍的出版方,而非书籍作者本身。事后杂志社承认,“增刊有不合程序之处”,这实际上也就是说,“擅自出版增刊”的只能是作为出版者的杂志社,而不可能是没有“逐级上报审批”资格的谢朝平个人。

此外,《大迁徙》一书的出版、编辑均发生在陕西渭南之外,因此即使其“涉嫌非法经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要求,该案也不应由陕西渭南警方管辖、任由其“跨省追捕”谢朝平。

由此不难看出,渭南警方“跨省追捕”谢朝平的真正理由,并不是什么出版发行等表面形式上的“非法经营”,而是《大迁徙》的内容本身。换言之,警方抓捕谢朝平的实质,并非以“非法经营”罪人,而是明显的“以言罪人”。

一再遭遇“跨省追捕”,甚至既有的、宪法法律早已明确的“批评监督政府”条件,也在不断被侵犯。如此境况,令人何堪!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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