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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先签字、后验货” 行为违法

2010-09-02 02:25:20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收取快递时,消费者是否有权先开箱验货?在日前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武汉、北京等21城市的消协对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发起了挑战。

先签字、后验货”成快递业潜规则

今年7月,上海的张女士将一部新手机快递给武汉的父亲。张女士的父亲接到快递,签字之后打开包装才发现,女儿原本快递的手机竟然变成了一块肥皂。今年6月,北京的赵女士在一家购物网站订购了一件上衣,快递送达后,赵女士想先验货,再签字,但快递人员以“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只负责送达”为由,要求赵女士必须先签字,后验货。但签过字的赵女士打开包装发现,这件上衣和购物网站上的描述大相径庭,并且还有大量污渍。这时,网站则以赵女士已经签字确认为由拒绝承担质量责任。

到底是应该“先签字、后验货”,还是“先验货、后签字”?对此,大多快递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即完成了送达义务,对快递物品则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是“先签字,后验货”;而消费者认为,即使外包装完好,但里面的物品有可能被掉包或者毁损,因此应该“先验货,后签字”。

违法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

昨日,21城市维权联盟组织认为,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这一“行规”,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而且从客观上助长了非现场购物中经常出现的欺诈行为。

据介绍,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因此,城市维权联盟组织认为,“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对消费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或付款。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先签字,后验货”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针对快递行业这一不合理行规,城市维权联盟组织认为,要尽快取消“先签字、后验货”以及“先付货款、再验货”等不合理做法,删除快件单据上的各种不合法、显示公平的格式条款,并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促进快递行业有序发展。

(长江商报 汪志 通讯员 张镝 杜菲)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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