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 王琳
著名打假人方舟子遇袭事件引发舆论热议,案件正在调查中。更早些时候,《财经》杂志的编辑方玄昌在回家途中遭袭,两名陌生男子手持钢筋条将其打伤,头部伤口深至颅骨,该案至今未破。据称两案已合并调查,但何时能破获,还是个未知数。
有评论人提出:方舟子能否申请警察的特别保护?兹可借鉴的个案,就是当年被伊朗悬赏100万美元要他命的作家拉什迪。拉什迪是印裔英国人,1988年他在英国出版了一本小说《撒旦诗篇》。1989年2月14日,伊朗原宗教及政治领袖阿亚图拉·鲁霍拉赫·霍梅尼宣布判处拉什迪死刑,并号召教徒对其采取暗杀行动。事发后,英国政府宣布对拉什迪进行特别保护,拉什迪从此消失在公众的视野当中,过起了隐姓埋名的生活。据报道,英国政府为保护拉什迪所支出的费用高达160万美元。
然而中国不是英国,方舟子也不是拉什迪。方舟子当然可以申请警察的特别保护,但他能不能获得警方的特别保护,是另一个问题。从理论上说,人命优于一切。当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以保护公民财产和人身为职能的警方,当然应该加以保护。但这两宗个案不可比之处在于,英国或许只有一个拉什迪,而中国却有千千万万个和方舟子一样的打假人、举报人、证人亟待警方的特别保护。打假人要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同样需要保护。
24小时贴身保护、异地安置保护,这些名词出现在中国,基本上与国外的警匪大片联系在一起。2004年8月,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在全国首设证人保护制度,并将24小时贴身保护和异地安置保护等诸多创新内容写入了“证人保护规范”中。2005年,笔者曾专程到该院调研,得知这两类保护措施还没有机会实施。由于涉及庞大的保护经费来源及异地安置必需的档案、户籍调动,在宝安区检察院的“首吃螃蟹”六年之后,仍然看不到来者。没有全国统一推进,对于既要很多钱又要很多人的证人(举报人、打假人)保护,地方司法机关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沉默。
据方舟子自称,从他打假以来,遭到威胁无数,这些威胁有的来自邮件、电话,有的来自现实,有一次回家方舟子发现有陌生人一直尾随其到单元门口。这期间方舟子也曾数次报警,但警方的回复是这些威胁都没有造成现实的侵害,他们管不了。这就是中国人身保护的最大缺陷:重事后保护,而轻事前保护。非得等到当事人被打伤,甚至被打残、被打死,警方才能找到出动的理由。
从另一方面看,方舟子的存在本身就是中国社会不正常的表征。方舟子追问自己,“是我不正常,还是中国社会不正常”,实则答案就摆在我们面前。假、恶、丑现象屡禁不止甚至长期存在,都有相应职能部门监管缺位的原因。也可以说,正是这些职能部门的监管缺位,才成就了打假斗士方舟子。由一个孤立的个体,来承担本应由众多职能部门来承担的打假风险,这就是不正常。
所以,“方舟子能不能申请警方特别保护”这一问题的另一面,是“假、恶、丑”事件为何有获得警方的“庇护”案例——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打击算不算是保护?对“假”的打击越到位、越严厉,“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空间就越小,“打假人申请警方特别保护”也将不成其为一个问题。
保护证人和举报人也是一样的道理。执法机构依法、及时惩处了被举报人,就是对证人和举报人的最佳保护。在这一基础上,才好讨论后续的“特别保护”措施。
作者系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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