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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权审批值得“审批”

2010-09-08 02:24:14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金浩茶油出了事,公众理应享有相关知情权;而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是公众的眼睛,是公众知情权的一种承载方式。因此,可以说,在金浩茶油事件上,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就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毫无疑问,新闻媒体要获取消息,无非两种途径,要么直接找金浩公司,要么找知情的第三方。而事实证明,直接找金浩公司意义不大,毕竟金浩公司三缄其口或避重就轻,谁拿它也没办法,最为关键的还是,作为当事主体,金浩公司在释疑上已经失去公信力。基于此,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有赖于中立的第三方——政府部门,如当地质监局。

说明一下,之所以将政府部门归为第三方,是因为政府部门既非金浩茶油的生产者,又非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一手托着消费者的健康,一手托着企业的利益的中间人。因此,当消费者与企业产生矛盾之时,政府部门理应秉着客观中立的态度,积极协调矛盾、澄清事实。

但很遗憾,湖南质监局在金浩茶油这一事件中的表现,屡屡有违第三方原则。先是“产品抽检全部达标”,后是承认有问题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秘而不宣。而眼下呢?据昨日的《法制日报》报道,记者去湖南质监局采访时,竟然被要求先写书面申请,然后回家等消息,直到经单位各级领导层层审批后,才决定是否允许媒体采访。

人们不免怀疑,为什么湖南质监局针对媒体采访要设立审批,对媒体的正当采访无端设置关卡?并且,我们看到,记者填完申请表后就被置之不理;何时审批,似乎遥遥无期,因为“领导到外地开会去了”。这无疑是委婉地拒绝采访。较为搞笑的是,如此审批居然还戴着“有色眼镜”。在《法制日报》记者怏怏离去之后,湖南质监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一名负责人称是一个误会,质监局对中央媒体没有搞采访审批,而是工作人员误把记者当成了省内媒体记者。

姑且说针对一些涉及社会总体利益、公共安全的情况需要对新闻采访、发布等实施审批,是应该的。而把审批运用到金浩茶油事件上,无疑是把特殊情况普遍化。事实上,对金浩茶油事件上的采访权限制,也只能是为了维护部分机构或个人的利益,并不符合审批要件——金浩茶油事件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尽快搞个水落石出只会对全社会安全有利,而不是造成威胁。毫不客气地说,相关部门如此遮遮掩掩,很让人怀疑其屁股是不是坐到了金浩茶油的大腿上。

当然,质疑湖南质监局对采访权审批的合理性,还有一些其他理由。从法律上说,不管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或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记者采访权的规定,金浩茶油的相关问题并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理应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从执政文明的要求来看,中国已建立的多重监督机制中,就包括了新闻监督,出于打造阳光政府的需要,新闻监督更多地体现公众监督,能够直接、快速反映公众呼声。因此,政府应自信、开放、积极地维护媒体采访权,这也是政府在打造民主、民本、透明、负责的善治形象的过程中应有的姿态。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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