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针对网络上有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矿领导陪死”的争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9日表示,当煤矿发现严重险情时,带班领导在采取立即停产、排除隐患、组织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9月12日《华西都市报》)
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布,其中提出要推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度刚刚推行时,许多网友认为“很荒谬”,并出现了“矿领导陪死”的论调。针对该论调,赵铁锤作出了正面回应,也对带班下井的制度意义做了补充说明。
事实上,这一制度构想并非我国首创,也绝非拍脑袋的决定,用“陪死”来形容,欠缺理性。带班下井,简言之即是推进风险共担机制,乃至推进利益共同体的形成。工人们熟知生产环境,能第一时间窥见事故的隐患,但他们不是管理者,必须层层反映问题,等待领导们的指示,此种情况下,生产管理是从后端起作用的。反之,如果将矿领导与工人们放置在同一环境中,则相当于后端管理变成前端管理,事故隐患与预防机制能形成高效的反馈关系。
在我印象中,“带班下井”刚刚推行之时,有不少论者援引了约翰·法比安·维特的《事故共和国》一书。这本书对美国工业化时代的事故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描写,并抛出了很多颇有意义的改革思想,其中就谈到了与“带班下井”类似的思路——“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辆火车的车头处。”与其让风险自下而上的层层反馈,等待领导被动反应,不如让风险自上而下地消化。这不是简单出于道义上的考虑,而是让风险控制变得更有效率。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带班下井”的推行及其制度意义的显现、放大,所存在的难度着实不小。“陪死”一说虽然欠缺理性,但一个制度如果尚无法让人抱以信心,这类似的论调总会难免出现。最近的一些矿难新闻告诉我们,矿领导们似乎总有办法让该制度被虚置。的确,矿难治理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需要综合治理体系,需要不同的制度之间构成稳固的链条,互为补充,互相作用。单纯指望某一项制度能发挥足够的效用,实在有些奢望。
让“带班下井”的制度效力得到显现,需要的不仅仅是给予一个硬性规定。领导是否真的下井,什么领导下井,下得有多深,这些都是问题。如果没有完善的工会制度、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作为前提或者补充,该制度确有可能被虚置。也许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安监总局又为“带班下井”制度添加了“附件”:9月9日,国家安监总局透露,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工资的80%。
矿难治理是一个综合体系,“带班下井”需要嵌入这一体系之中,补充的规定、制度需要一个跟着一个来,这样的话,该制度才能夯实,才能给人以信心,“陪死”的争议方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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