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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下月施行

2010-09-13 01:43:34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我省医保参保人员看病就医用药将有更大的选择权。记者昨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出台。

与2005年版《省药品目录》相比,新版《省药品目录》增加了适用范围和480种药品品种,将于10月1日起执行,市民可登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阅目录详细内容。

生育保险纳入新版“目录”

与2005年版《省药品目录》相比,新版《省药品目录》增加了适用范围和药品品种,扩大了参保人员看病就医用药的选择权。旧版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版《省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新版《省药品目录》共有西药1390个、中成药1127个、民族药46个。西药部分的甲类品种由313个增加到360个,乙类品种由812个增加到1030个;中成药部分的甲类品种由135个增加到157个,乙类品种由777个增加到970个。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

对新版《省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统筹地区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给付,不得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列入省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用药费用支付管理办法。

对于新版《省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部署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禁开大处方和重复用药

省人社厅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省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医疗服务协议内,在协议中明确乙类药品和目录外用药在总药费中的控制比例,以减轻参保患者自费负担。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开大处方、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省药品目录还明确规定,医师要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新旧“目录”过渡期内并用

新版《省药品目录》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从公布之日起到10月1日期间过渡期,该按哪种目录执行?

省人社厅介绍,过渡期内新、旧版药品目录可并行使用,原《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省人社厅要求,各统筹地区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品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较高的药品。

(长江商报 王荣海 通讯员 邵晶晶 熊丹)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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