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欧木华(湖北 医生)
在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李姓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司机伍某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9月13日《扬子晚报》)
惨剧令人愤怒,而当地警方否定“故意杀人”可能的理由,则更让人备感荒唐和愤懑。当地交警大队某领导认为:“经过调查,伍、李二人之间均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
用这样的荒唐理由来否定存在故意杀人动机,让人感叹这位老兄的业务能力实在是拙劣。有过节只能算是动机之一种,而不是所有杀人案的唯一动机,否定其中一种动机,不等于否定全部动机。如果这样的以偏概全,该有多少错案发生?
笔者并不要求当地警方顺应“民意”,警方办案应该具有独立性,应该以事实为准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伍某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偏袒肇事司机之嫌?当地警方应该拿出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而不是以拙劣的推理为依据。
交通肇事案中,司机往往有一种心态,认为“撞伤不如撞死”,撞伤一个人,医药费可能是个无底洞,而撞死一个人,赔偿相对会少很多。作为交警大队的领导,对此不应该毫无了解,这种“撞伤不如撞死”的心态其实也可以成为一种杀人动机,过去有没有过节在这里并非关键,只要肇事司机一时糊涂,就有可能做出犯罪的举动。
事实上,现场有监控录像,判断是否属于“故意杀人”并不难,难的是办案者是否心存良知,没有良知,很多原本属于常识的判断都会变得艰难;没有良知,就会以“办案独立”为借口,以反对“媒体审判”为幌子,行“长官意志”之实,办出荒唐的错案。
笔者反对胡乱扣“媒体审判”的帽子,应该看到,绝大多数媒体在报道案件时,既没有提前审判,也没有随意裁定事实。指出案件中存在的瑕疵或硬伤,这是媒体监督的作用所在。在我看来,如果当地警方是以“没过节就无动机”的逻辑认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无疑是一个可怕的硬伤。面对这种荒唐且缺乏专业素养的言论,我们期待警方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