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清缴问题乳粉”的公告,公告称,不管是个人还是生产经营企业,须在本月30日之前上缴2008年的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否则将从重处罚,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并欢迎公众举报。
据介绍,此次清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全省所有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销售、藏匿2008年的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仍持有上述问题乳粉的单位及人员要立即主动上缴,生产环节的上缴至当地质监部门,流通环节的上缴至当地工商部门,餐饮服务环节的上缴至当地卫生部门,其中武汉市上缴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含乳饲料生产企业的上缴至当地农业部门。
凡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于处罚;逾期拒不上缴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处罚并给予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同时,省食安办欢迎公众对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藏匿问题乳粉及其相关线索的,可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工商、卫生、农业、公安等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投诉举报电话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027-87253632
省质监局:12365
省工商局:12315
省卫生厅:027-87215187
省农业厅:027-87272218
省公安厅:110
(长江商报 胡梦 通讯员 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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