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房管局发函通知原业委会召开会议,罢免业委会主任。被免职主任认为这是非法召集业主大会,要求法院确认房管局行为违法。昨日在硚口区法院审判庭内,一起关于硚口区房产管理局行政诉讼案开庭,双方就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房管局被告“管得宽”
据庭审资料显示,2008年,贺某被选举为滨水香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
房管局出示材料证明,在2009年年底,该小区20%以上的业主联名要求改选业主委员会,但原业委会未召开改选会。随后,房管局出函通知原业委会必须召开会议。
2009年12月18日,滨水香苑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居委会、社区、房产局城管科等有关人员均到场。会议罢免了贺某的主任资格,另选举刘某为主任。
贺某认为,业主大会应由业委会召集,房管局只能引导和监督,不能直接插手和组织。“房管局要求我交出公章、通知业委会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组织计票,最后‘同意备案’”。贺某说,这种行为是非法召集业主大会,因此罢免其主任资格也是不合法的。贺某要求法院确认房管局行为违法。
房管局称,他们协助、指导该小区业主召开大会的行为是“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管理行为”,其行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不具有可诉性,应当驳回起诉。
该案未当庭宣判。
房管局“插手”业委会选举?
昨日旁听庭审的数十人中,不少是其他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在他们身上,也或多或少地上演着类似甚至相同的故事。
李先生原来是企业行政管理人员,退休后被选举为业委会主任。今年7月26日,他收到了江岸区房管局的告知函,称小区20%的居民认为他们未正常履行业委会职责,须在7天之内召开小区全体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委会。他认为,这和硚口区房管局的做法如出一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教研室主任周其明是贺某的诉讼代理人。他说:“现在武汉市大概有80%以上的业委会处于瘫痪状态,有其深层次原因。”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房管局的行为有行政越权之嫌,“就像是本该当教练的人,自己当运动员去了”。他提到,《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只有业主大会才有权作出决定,临时大会之类的前置会议不合法的话,会直接导致后期的行为也不合法。
(长江商报见习记者 王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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