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这件“天大的事”,按说是马虎不得的。但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层出不穷的现实,又让我们不得不关注,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到底如何在对待这件“天大的事”。
请看这则新闻:1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对外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在司法领域,依法办案就是最高的规则,就是“天”。马克思也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若是司法官员都唯法是从,就用不着再次强调“罪当处死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了。有此强调,也正说明了现实中,还存在“该判死刑的没有判,该判死刑的却适用了缓刑”的情况。当司法实践中的这些问题已经到了要四部门联合发文一再重申的地步,往往已是相当严重。
就在半个月前,公安部治安局某领导在介绍办案情况时对记者感慨,目前对问题奶粉的主犯处罚过轻,不足以震慑犯罪。他举例称,天津一乳企高管在被捕时当着警方的面安慰家属,“别怕!最多判刑三年。”而就在去年底和今年初查办的一例三聚氰胺奶粉案中,一个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
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人处罚过轻、该判不判、该重判却轻判,这些都是鲜活的事实。这位领导的感慨也是诸多公众的疑惑。化解公众的疑惑,光有纸面上的三令五申是不够的。裁判中的问题,必须用公正的裁判来释疑。
从“通知”的内容上讲,有点类似于外交领域里的“对此表示遗憾,希望谁谁回到正确的立场上来”。问题是,光有“当判应判”的强调,而没有责任机制与强制手段,是无法把那些不公的司法行为拉回到公正的轨道上来的。这些年,类似的通知没少下发,但问题仍旧,原因就在发文强调这一“补牢”之法偏离了法治的轨道,往往成了“无用功”。
正确的“补牢”之法,一是要倒查以往那些该判未判,该重判却轻判的枉法个案,并对当事法官给予依法处罚;二是加强检察监督,开放社会监督,让更多司法信息能够及时、充分地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的评判。
从制度上说,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枉法裁判在检察监督的职权范围之内。对该判未判,该重判却轻判的个案,在抗诉期内,检察院应该抗诉。对有违法之嫌的生效裁判,符合再审条件的,检察机关也应通过抗诉来触发审判监督程序。对有渎职之嫌的法官,则应启动职务犯罪侦查权。以上种种,都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系。食品安全领域之所以存在有罪不判,重罪轻判,死刑犯缓刑化,除却裁判不公这个主因,监督失之软弱也起到了纵容的效果。从权力制约理论上讲,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一样,也应接受公众的监督。
当然,三令五申不等于毫无意义。只不过,强调“当判应判”,更多着眼于将来。而司法不公的现实,却要求从源头开始清理——如培根所云,一次不公的裁判,不仅污染了水流,更污染了水源。司法不公,来不得“下不为例”。若“既往不咎”,下必有例。
作者系法学学者 ◇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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