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26日,广东顺德北滘中学高三语文教师元平(化名),因发表网络小说《在东莞》被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带走,目前已被拘留。《在东莞》这部网络小说曾在天涯论坛连载,点击率很高,并有数十家出版社想联系出版此书。(9月28日《南方日报)
元平是佛山顺德教师,抓人的却是东莞警方,这是所谓的“跨市追捕”。事后,记者联系东莞市厚街公安分局时,对方表示,“小说损害了东莞的形象,已经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看来,“损害东莞的形象”似乎是促成这次“跨市追捕”的直接动因。然而,“损害东莞的形象”并非具体的刑事罪名,且当地警方抓人的直接依据是“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两者又完全不搭界。在这个混乱的法理逻辑下,我们深感困惑。
如果真系“损害东莞的形象”,且东莞警方要赋予自己义不容辞的抓人责任,那试问,刑拘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如果真系“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抓人刑拘则应该是佛山顺德警方该操心的事情,又何劳东莞警方舟车劳顿?这个法律面孔下的刑事强制措施,其实已破绽百出,我们也难以相信东莞警方真的就是师出有名。
退一步说,所谓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也是十分的可疑。“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一项刑事罪,而刑事处罚维系着社会正义的最底线,对罪名的认定,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等,都有着苛刻而明晰的要求。因此,该罪名的认定,首先离不开“淫秽物品”这一概念在法律上的细化。譬如,《刑法》第367条即已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而“两高”2004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对该规定在网络中的适用也有进一步补充,即“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根据这些细化的界定,作为网络文学作品的《在东莞》似乎很难被归类为“淫秽物品”,至少,我们看不出当地警方提供了何种基本让人信服的理据。
作家被逮捕或者刑拘,已经不止一例,且法律依据均出自《刑法》,要么“诽谤”,要么“非法经营”,要么“传播淫秽物品”。对这些案例稍加审度,仅凭常识我们也会发现各种法理逻辑的破绽,并很容易通过联想而将这些罪名归结为各种堂皇的由头。一方面,由于《刑法》中“口袋罪”的存在,客观上为滥用罪名、公诉程序提供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公诉程序自身未加严格限定的话,公安机关难免越界,从服务于法律本身转向服务于法律之外的因素,譬如所谓的“东莞形象”。
《在东莞》的作者是否因言获罪,我们不敢下定论,但我们需要保留疑问,并等待当地警方的回应与事件的进一步进展。关注元平的命运,也是关注其他作家的命运,更是关注我们自己的命运。我们只是希望,法律是切实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利器,而不会成为各种堂而皇之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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