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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一步扫清政务透明的障碍

2010-09-30 02:14:00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 银玉芝

由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合作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观察”项目发布的《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09年度》指出,30个省级行政单位行政信息公开六成不及格,国务院下设机构仅两单位及格。(9月29日《京华时报》)

对于这份行政透明度的结果,公众既不惊奇也不陌生。在此之前,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也发布了一份类似的排行报告。虽然具体排名有一定出入,但两份行政透明报告结果,都显示行政透明度还不够高这个事实。尽管从整体上看结果有些令人失望,但不应忽视的是,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起步比较晚,直到2008年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施行之后,虽然有法可依,但行政惯性使然,政务透明的过程会很漫长,不过政务越来越透明的趋势是必然的。因此对于以上结果,公众应理性认识,不必过分悲观。

从现实分析,政府信息公开起步虽晚,但这并非行政透明度不高的根本原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应该公开的政务信息,其实是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的,只是其强制性规定不够。譬如公众最为关心的预算公开,仅仅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的义务;而另一备受关注的“三公”消费,从信息的属性上看,应列入行政开支,理应公开,但条例措辞模糊,并未直接规定。在此情况下,信息公开的程度实际上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公开时往往就低不就高。

另外,信息公开过程中,各部门其实往往也会互相观望。某个部门没有公开或地方没有公开,常常引来效尤。因此,寄望于某一部门、某地主动公开,当然是奢望。不仅如此,政务透明程度尚缺乏惩罚性约束。法规施行之初在某些方面留有余地,是正常的,任何立法都是不断博弈、互相妥协的结果。政府信息公开有法可依,得以迈出第一步,为今后推进政务透明打了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这2年多的施行实践,暴露出的某些问题已经被各界认识到,下一步应致力于弥补这些缺陷,明确界定负责信息公开的指定机构,并确保有责可问。

当然,还有些问题不是单单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可以解决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个人和组织有权申请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但申请结果并不理想。不少申请被以涉及国家秘密、社会稳定、人事为由拒绝。因此,要让各级政府部门公开应当公开而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的,就必须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确保政府信息以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例外。同时,对政府部门的外部评介有其推动意义,比如类似学术机构发布的行政透明报告,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起到正面引导和激励作用。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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