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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涨幅不得低于6%

2010-10-01 01:08:43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企业只要不亏损,都应按不低于6%的增幅给员工涨工资。昨日,省政府公布了我省201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增长上线为21%,增长下线为6%。省政府要求,各地应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订并落实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并将此落实情况作为和谐企业评选的必备条件。

亏损企业可不涨工资

省政府要求,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以13%的基准线确定职工工资增幅。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增幅可在13%至6%间安排;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半年亏损且今年可能继续亏损的企业,可按6%的下线安排,亦可暂不增加工资。

垄断行业涨幅低于13%

针对电力等高收入行业的工资涨幅,省政府还专门作出相关规定。

垄断性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突破13%的基准线,其中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应在13%的基准线以下安排;高于所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得高于6%。

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且连续两年实现利润增长并赢利,预计今年经济效益仍有一定增长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13%基准线。

禁止借涨工资增加工作量

按照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订并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审查。企业不得借调整工资之际增加原有劳动量。

(长江商报 姚德春 通讯员 程文)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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