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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绳绑蟹”潜规则当破

2010-10-01 01:08:43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昨日,《华商报》报道,西安曹女士在某集贸市场买了两只大螃蟹,一共64元,当她把绑螃蟹的绳子解下来称了一下,两条粗粗的布绳子居然一斤多重,“价值”34元。另据笔者体验,前日去某饭店吃螃蟹,服务人员为展现螃蟹是鲜活的,特意捞几只到跟前。螃蟹鲜活是鲜活,但身上绑一条吸足水分的粗绳简直叫人怀疑究竟是吃蟹还是吃绳。服务人员却理直气壮地说,这很正常,如果除去绳子,就不是这个价了。

如此看来,“粗绳绑蟹”俨然成了水产市场的一条“行规”。只不过,绑蟹的工具有所区别,如北京、重庆、南京等地流行用水草绑蟹,山东等地则常用橡皮筋绑蟹。所谓的千篇一律的“防止蟹钳伤人”之理由,甚为可笑。蟹钳伤人固然得防范,但一根小皮筋缠上两圈足以,何须“五花大绑”?商家绑蟹,主要还是为尽可能获利;一斤蟹绑上四两绳,利润无须多言。

因此,尽管“粗绳绑蟹”的存在有其一定根据,但若不加以规范,很容易成为水产市场的一大问题。一是如何绑蟹问题,如果没有限制,绑一二两也是绑,绑四五两也是绑,如此一来,公平诚信何在?二是螃蟹价格问题。多数商家表示如果去绳就涨价,这似乎告诉我们,现有的价格是在“粗绳绑蟹”潜规则的引导下形成的。那么,去绳后的价格究竟该是多少,这总该有个合理的解释吧。总不能说消费者在支付了必要的商品价值后,又被强加额外的“包装费”?

在笔者看来,“粗绳绑蟹”已涉嫌“过度包装”。中消协曾明确指出,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价格的30%,就可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一斤蟹四两绳的潜规则,实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当然,过度包装从法律性质上看,既无隐瞒事实,也未虚构真相,更未强买强卖,看似合法,却不合理,其实掩藏的是一种价格“讹诈”。

当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粗绳绑蟹”并非无药可救:“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说,可以对“粗绳绑蟹”的商家进行经济处罚。但针对螃蟹具体的强制性标准,还需要地方结合实际。令人欣慰的是,一些地方已针对这一潜规则有所作为,如湖南省质监局于5月20日公布的《餐饮计量规范》明确规定,餐馆卖水产品给消费者时,消费者可要求对螃蟹等“裸称”;重庆工商部门要求,每个螃蟹(约500克重)的绑蟹草不得超过100克,否则属于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我们期望类似规定推广到更多地方,早日破除“粗绳绑蟹”的潜规则,为螃蟹“松绑”,让消费者舒心。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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