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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密”不超过30年

2010-10-02 01:46:07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新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昨起开始实施,根据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既是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长江商报 王兴渠)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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