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9月29日,河北省高院研究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的方式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但在中国的传统伦理里,告发亲友的“大义灭亲”恰与“亲亲相隐”背道而驰。争议于是就此而起……
母子联名状告局长
今年年初,安徽砀山县房产局局长刘某被举报有“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这封举报信出自这名局长的前妻张某和17岁的儿子小刘。小刘母子俩2月11日住进了局长办公室,守了室内3个保险柜整整8天时间,直至有关部门前来打开保险柜,从中查出现金、存折、古玩等财物后,两人才离开办公室。
有网络媒体在报道这个新闻时,使用了“大义灭亲”这样的字眼。刘某的前妻事后称:“我不想他被搞得很惨,毕竟我和他曾经有过夫妻情分,毕竟儿子以后还要健康地生活。我只是太恼恨他了。”小刘也表示,他现在有点后悔引起了这样大的反响,“毕竟是自己的父亲,我现在有点后悔!”
哥哥协助警方抓亲弟
2003年,出身河南农村的少年张鸿雁,辍学打工供哥哥上学。为了给哥哥筹措上大学的报名费铤而走险,偷了舍友的4万块钱。警方接到报案后,找到正在上海上学的哥哥张洪涛,要他协助抓捕自己的弟弟。于是张洪涛联系到张鸿雁并将他骗到了上海,使张鸿雁被提前埋伏的警察抓获。这件事在当时同样引发了极大的关注。有网友说,哥哥完全可以不与警察合作,另寻机会劝弟弟把钱偷偷地送回去。还有网友说,劝弟弟投案自首也比把弟弟骗来让警察逮捕归案好,起码量刑要轻。
微博中,有网友认为,家庭稳定本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而“大义灭亲”恰恰破坏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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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的逃犯曾被窝藏过
“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传统的伦理道德,唐朝以后曾明文写入律法。为什么新中国的法律中没有了呢?据最高人民法院刑庭的刘树德介绍,刑法有三大原则: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刑平等。而“亲亲相隐”的规定必然与罪刑平等原则相矛盾。
据武汉市公安局1997年对连续三年所抓获的越狱逃犯的调查显示:81.5%的逃犯都被窝藏过。一位母亲曾因藏匿犯罪的儿子被捕入狱,她说:“我能藏一天算一天,尽一尽做母亲的心。”
一位从事刑侦工作多年的老公安认为,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对这种亲情间的行为也进行惩罚,未必能对社会起到警戒作用。惩罚面太广,势必树敌太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关键问题是要做好“亲亲相隐”和法律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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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容许“亲亲相隐”
中国的法学家们早就发现,在处理亲属犯案件时,西方法传统特别是近代西方法与中国传统法律多有不谋而合之处。
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德国和日本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西方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人们的感情。
在澳大利亚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父亲贩毒,女儿知情但拒不交代,警方以包庇罪起诉女儿,法院最终判女儿无罪。法官的理由很简单:法律不能伤害人伦和亲情,否则,其对社会的危害将大于刑事犯罪。
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反对基于背叛、出卖为基础的证词,即使这些证词是确定无疑的,也不应当采信。他的理由是:背叛、出卖,是犯罪者都厌恶的品质,我们不能以罪犯鄙夷的品质来对付罪犯,法律首要的是维护人类的尊严,而不是沦落成“合法”的犯罪。一些国家的法律更忠实于贝卡里亚的想法,他们甚至规定,如果一个人背叛自己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去举证自己的亲人,那么反而是一种犯罪行为;他们认为,没有比这种背叛更伤害人类的尊严了,它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据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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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始于唐朝
《论语》中,叶公和孔子讨论什么是正直,叶公说:“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告发了父亲。”孔子说:“我家乡的正直的人和你讲的正直人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这就是被儒家奉为金科玉律的“亲亲相隐”的渊源。
唐朝法律对“亲亲相隐”作了具体规定,内容主要是: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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