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提升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四川省法制办于9月底在网上全文公布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草案》刚一出台,即引起舆论激烈争议。昨日有媒体报道,针对回应,四川省政府作出官方回应,大致是:突发事件强征个人财产合宪合法;征收将有程序保证;《草案》出台将召开听证会。(10月14日新华社)
遇到突发事件而征用非国有财产,这其实算不上什么新闻,本也不是什么值得惊呼的事情。从法理来讲,遇到突发事件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行政手段的确有权强制征用非国有财产,并给予合理补偿。这在成熟的法治国家,都是常见的。我国的《宪法》、《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都有过相关的规定。四川官方回应所谓的“合宪合法”,有一定道理。
另外,从报道透露的《草案》大致内容以及当地的官方回应来看,征用的程序也是有充分考虑的,任意征用的空间想必有限。而且,该回应进一步澄清:“突发事件”有严格界定,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任意解释的空间看来也有限了。
虽然如此,这个官方回应仍然值得斟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曾表示:“从权限上讲,地方立法不宜涉及行政征用,因为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属于法律保留条款,就是说,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所谓法律保留条款,相当于法律并未授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跟进与补充,而后者无权作出细化规定。遇突发事件而征用非国有财产,的确合法合宪,但是,“合法合宪”不代表四川省的立法工作符合权限,因此这个官方回应值得斟酌。
作为法律保留项目,应有它的立法含义。我对这个含义的理解是:行政征用是一种积极的行政权力,且容易产生侵犯性,用起来应当慎之又慎,而法律上的限制自然应该极度严格,立法权限也自然不应当轻易下放。对于行政权力而言,法律有的地方应当松绑,给予自由裁量的空间,有的则该收紧,避免侵犯性被放大。
新闻出来后,舆论争议颇为激烈,争议中虽多有非理性的声音,但如果从行政征收运作的眼下现实来看——例如行政强制征收与拆迁目前的状况,这些非理性的声音也就很好理解了。征收也好,征用也罢,人们并不是怕这些行为本身,而是惧怕在这一过程中,基层执法有了更多“乱作为”的空间。对于这种容易产生侵犯性的行政权力,如果立法留下了口子,这口子愈往下只会愈大,“突发事件”有可能只是含糊其辞,公共利益有可能被私利裹挟。这些,在众多拆迁的案例中多有见证。
尽管这是“合法合宪”的事情,但具体该如何征用,如何补偿,如何界定突发事件,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这些事儿还是交给全国人大作出全国统一性的立法规定为好。在“行政征用”这个问题上,地方因地制宜,并不算好事。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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